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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 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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