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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的时间的决定
(2017年9月 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