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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表彰”修改为“褒扬”;“社会公益事业”修改为“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修改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
二、将第二条第五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为本市招商引资、直接投资、开拓市场,贡献突出的”;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高层次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市政协有关委办室、区人民政府、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以及厦门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属的科研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厦门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款修改为:“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将第三款中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后,对其事迹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
六、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荣誉市民参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享受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服务,以及日常联络服务等待遇作出具体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