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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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修改为“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三、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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