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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举办
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市人民政府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根据必要、适度的原则,可以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