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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关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