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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08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自治区党委的决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管理、科技等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努力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做好常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其他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常委会会议期间,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和会议主持人要求,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不得因其他活动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对提前送达的会议材料,应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在审议议案时应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必须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工作,为常委会依法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在参加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中,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条 在专门委员会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反腐倡廉的表率,不得借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在涉外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接到常委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妥善安排好日常工作,按时出席会议。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履行请假手续,经常委会办公厅报请常委会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十四条 在出席常委会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某一次会议时,应当提前一日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十五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情况,由办公厅统计汇总,在常委会会议和公报上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一年内累计出席常委会会议或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不足开会次数一半的,应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