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萍系聋哑人。2018年上半年怀孕后,于2018年7月5日在某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计生中心)进行孕期检查,并由计生中心发给《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建立孕期检查档案。计生中心医生对刘某萍进行了包括彩超、唐筛、四维等在内的相关检查后表示,刘某萍腹中胎儿各项发育正常。刘某萍向计生中心医生说明了自己系聋哑人,担心胎儿会遗传听力障碍,计生中心医生在明知本单位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情况下,未告知刘某萍需转至有产前诊断资质的三等甲级医院进行咨询诊断,也没有对刘某萍进行相关知识宣教与指导,径行委托湖南某遗传专科医院作为检测机构对刘某萍进行了基因检测,并于2018年9月12日检测结果出来后,计生中心医生向刘某萍说明聋哑基因没有遗传。 刘某萍怀孕8个月后在计生中心进行B超检查时,计生中心医生说胎儿有脑袋增宽现象,建议刘某萍去合肥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因刘某萍置有人工耳蜗,医院建议刘某萍于2019年1月3日前再到南京鼓楼医院作检查。经该院专家会诊后,明确说明计生中心委托进行的基因检查不彻底。2019年1月21日刘某萍的孩子出生,两次听力筛查均未过关,后又到合肥进行第三次听力筛查仍未过关,被诊断为双侧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2019年9月5日行右侧人工耳蜗植入术,花费168413.04元,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19000元,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费用21287.36元,刘某萍自行垫付28125.69元。2019年10月9日,刘某萍又支付人工耳蜗余款50000元。 刘某萍认为,计生中心对其进行的孕产检过程中,未发现胎儿发育异常,导致患有先天疾病的孩子出生,计生中心的孕产检行为存在过错,应对自己治疗孩子疾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多次与计生中心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计生中心均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后,刘某萍于2020年8月24日向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刘某萍的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范围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将本案指派给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孙江涛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与刘某萍及其父亲取得联系,约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制作了谈话笔录,认真审查了刘某萍提供的有关证据,在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案件所涉诉讼风险后,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查阅了大量案例和专业资料,认为本案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没有检出先天有缺陷的胎儿,导致有缺陷胎儿出生,计生中心依法应赔偿刘某萍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承办律师整理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代理受援人到桐城市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同时向法院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计生中心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失)进行鉴定。2020年9月11日,南京某司法鉴定所依法作出书面鉴定意见,认定计生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承办律师根据该鉴定意见变更了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2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1.某计生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某计生中心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某计生中心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某计生中心具有产前诊断资质,鉴定机构认定错误;2.基因检测报告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第三方承担;3.无证据证明患儿的听力缺陷是先天存在还是后天造成;4.刘某萍执意分娩可能存在缺陷的患儿,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驳回刘某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申请重新鉴定。 针对计生中心的抗辩意见,承办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1.某计生中心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计生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鉴定意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计生中心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患儿属于出生后由其他因素导致耳聋的情况下,应结合刘某萍及患儿的就诊情况,认定患儿的耳聋系先天性因素造成。湖南某遗传专科医院出具的《遗传性耳聋易感基因检测报告》,明确说明刘某萍未检出遗传性耳聋基因的相关位点突变,该医院接受的样本系计生中心送检,刘某萍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南京某司法鉴定所系双方选定,鉴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计生中心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也未提出异议,故对计生中心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刘某萍不予同意。2、父母有优生优育的权利。计生中心作为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医学检查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刘某萍丧失选择机会并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治疗费用,蒙受财产上的损失,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计生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计生中心在庭审中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准许;刘某萍主张的各项费用应由计生中心承担;刘某萍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结合刘某萍在本地及异地治疗情况予以酌定。2020年11月2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计生中心赔偿刘某萍各项经济损失81325.68元。 计生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相对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受援人刘某萍系聋哑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因计生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其所生婴儿存在身体缺陷。本案在开庭前,承办律师认真进行了证据搜集、整理、代理意见拟定等准备工作;庭审中,根据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庭审结束后,就相关问题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刘某萍的全部诉求基本获得支持,体现了承办律师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服务能力,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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