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彭某某等4人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进入慈溪市某某制衣公司工作,岗位为车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形式。郑某某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底,郑某某入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出血、高血压、心脏病。郑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8.9万元;2020年1月9日,郑某某转至宁波海曙某某医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8.3万元。2020年2月23日,郑某某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因为公司没有给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郑某某生病后花费的17余万元医疗费无法向慈溪市社会保险中心申请报销。郑某某的家人只能向老家的农村社保申请报销,但所报销的金额相对较少。郑某某去世几个月之后的时间内,郑某某的配偶彭某某多次与郑某某的用人单位协商、沟通,要求公司补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均被公司拒绝。 2020年11月13日,郑某某的配偶彭某某来到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彭某某,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审查了彭某某的经济状况证明和诉讼材料,开辟绿色通道,迅速为彭某某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立即指派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吴德朝律师承办案件。 2020年11月13日下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的援助律师马上接待彭某某,了解到本案中去世的郑某某在江西老家尚有80岁的老父亲和两个子女,而且这三个亲属均在江西老家生活、工作、读书,不方便来浙江办理委托等相关手续。于是援助律师决定通过线上办理相关手续,让彭某某将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带回老家,让郑某某的父亲和子女签字,签字时拍下视频,以证明所有的材料系他们本人签署。 援助律师详细审核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后,为彭某某分析了本案的风险:因为郑某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等情况,本案最大的困难在于证明郑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彭某某等4人的诉求包括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郑某某的病假工资等,其中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对疑难复杂的仲裁请求,而且各省市这一块相关补助数额的标准并不一致(浙江省和宁波市的补助标准就是不同的)。援助律师询问案情时,发现公司结算最后一笔郑某某的工资时,将工资打入郑某某的银行卡,随即陪同彭某某到银行打印了银行流水清单。 2020年11月17日,彭某某将彭某某等4人已经签名的委托材料、诉讼材料寄到援助律师处。援助律师立即帮助彭某某等4名受援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案件立案后,援助律师与主办仲裁员联系沟通开庭安排、协商调解等事宜。 2020年12月11日,案件开庭,援助律师认真准备代理意见、准时出庭。庭审中,援助律师积极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提出,《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4500元和抚恤金10000元。同时,由于公司未为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造成郑某某的亲属无法向社保中心申请医疗费、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的报销,这些损失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扣除非医保范围内用药费用及已农保报销部分,用人单位还应支付3万余元,等等。后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某4人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郑某某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5.5万元,公司当庭履行完毕上述款项。2020年12月15日,彭某某给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送去了“无私援助 司法为民”的锦旗,以表达其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了解到四名受援人除了彭某某在慈溪工作外,其余三人均在江西老家生活,特别是郑某某的父亲已经80岁高龄,来浙江签署法律文书十分不便。为方便受援人,援助律师通过线上远程办理委托手续、邮寄法律文书材料等方式来办理本案,减轻受援人的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办理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据比较缺乏,证明郑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非常少,同时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是相对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诉求。对此,援助律师认真办案,积极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最终通过调解顺利结案,帮助受援人解决了困难,得到受援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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