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2日,受援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显示:自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杨某某在该公司从事生产部技工工作,月工资2400元。 2019年4月,杨某某被确诊为脑瘤疾病,因治疗原因向公司请假。公司于2020年2月单方解除与申请人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同年6月10日,杨某某丈夫刘某代为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谭某符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琪琪、叶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了案情:2019年4月份,杨某某被确诊患脑瘤,之后一直住院,接受开刀、化疗等治疗。期间,杨某某因患脑瘤无法上班,但一直有向用人单位递交医院出具的假条3份:第一张假条自2019年4月份请假至6月份,得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批准;第二张假条自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部门意见也为同意;第三张假条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但2020年2月24日,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受援人在收到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公司以其自身不能参加工作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经几次协商无果,受援人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承办律师听完受援人的陈述后,分析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杨某某的医疗期限究竟是否届满,在明确了这个前提的情况下才能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援助律师认为,虽然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显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但杨某某患有的疾病是癌症。脑瘤疾病,属于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其医疗期应当延长。因此,杨某某所患疾病的医疗期并不是三个月。公司在杨某某医疗期尚未届满时,便于2020年2月24日终止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没有法定理由地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但是考虑到受援人的身体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医疗期”并没有明确时间,仲裁可能没有具体的依据。承办律师随后又联系了仲裁委商讨本案,仲裁委认为在没有具体依据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裁决其医疗期,如裁决到合同期届满自动解除对本案来说赔偿金就不能支持,故建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劳动仲裁部门考虑到杨某某的特殊情况,且“绝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医疗期”并没有明确时间界限的情况下,对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多次进行调解。期间,援助律师多次与杨某某及其家属沟通,向其详述案件进程。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受援人的怨气得以倾诉。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受援人拿到了应有的赔偿。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卡里写下了一段话表达对浙江法律援助为其免费办好事情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受援人是绝症患者,其医疗期的确定是难点。援助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受援人的特殊情况,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与仲裁机构沟通,争取劳动仲裁部门的帮助,最终纠纷双方顺利调解,受援人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援助律师经多方协调,在法律与情理中找到了一条保护受援人的有效途径,这种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