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庞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11月,马某伙同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广东众合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博物馆”),后改名为广州华誉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博物馆”),设置行政部、销售一至七部,招募被告人庞某、黄某以及王某、周某、黄某、郑某、叶某、雷某、邹某、李某、钟某、许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建立网站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网络推广,专门针对意欲出售古董的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吴某、马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先由行政部网络客服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交由销售部,再由销售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或将“古董”拍照,邮寄至公司,而后采用鉴定师鉴定、办理鉴定证书、谎称参加拍卖会、展销会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鉴定费、证书服务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个人非法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庞某担任上述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63万元,非法获利0.66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庞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因本案为团伙作案,庞某作为同案犯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故法院通知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对其援助,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后,指派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翁滢怡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在接受法援中心指派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庞某,向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援助律师的职责及其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律师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进一步了解该案详情后,形成本案的从轻辩护思路。 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审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其量刑方面提出了如下意见:1、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此外,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也表示自愿认罪,其是在被抓后才确认自己的行为系诈骗,但同时也认可其之前存在犯罪行为,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故无法准确表达清楚,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2、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在此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老家本分做人。其父亲因脑梗半身不遂,妻子仅每月一千余元的工资,难以维持生活,因此想出门找工作挣钱,后通过58同城正常应聘入职,之后因这家公司能预支工资补贴家用,故被告人在生活的压力下一时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系从犯。从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仅是普通业务员,销售部业务经理仅为对外使用的称呼,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仅是根据公司安排与被害人接洽,诈骗被害人的所有材料均由公司准备,其所起作用很小。综上,律师认为被告人庞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改之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审理,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原本是一名本本分分的农民,因家中经济困难而外出打工,不想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本案中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及时阅卷并会见受援人,了解受援人的个人情况及家庭情况,分析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结果,提出罪轻辩护策略,并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本案也告诉外出打工心切的农民工,在找工作时,应熟知自己所要从事工作的职责、提高自己的守望法意识和执业道德,避免因麻痹大意及法律意识缺乏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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