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3日,浙江省仙居某中学组织初三学生进行麻风疫苗强化接种1针次,经仙居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在该中学设立临时接种点。当日,仙居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防疫人员对该校初三学生进行麻风疫苗接种,吴某为该校初三学生,接种了麻风疫苗。接种前,卫生服务中心未告知吴某及监护人本次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及不良反应;接种时,也未询问吴某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半年里,吴某逐渐出现行走不稳、动作协调性不佳等症状,再到手脚有短时间不能自主运动,记忆力退减,且行走不稳等症状持续存在。2015年3月初,吴某上述病症进一步显现,吴某家长带其到各地医院就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浙江台州异诊(2015)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一份,调查诊断结论:吴某的临床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吴某因治疗已花去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共计349732元,后续治疗仍需大笔费用。 2017年8月17日,吴某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吴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后,当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擅长医疗损害案件的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健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会见吴某,了解案情后,因吴某的法定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不明确,证据上存在瑕疵,征询吴某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向鉴定机构申请对护理时间、营养时间的鉴定。2017年12月底,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对吴某的护理期限及营养时限进行明确。因吴某治疗的时间长、病历多、医疗费发票多,根据吴某及法定监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整理出证据目录,制作相应的医疗费金额明细等,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对吴某的法定监护人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相关的案件诉讼风险。 本案开庭后,因双方调解的金额差距悬殊,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经审理,法院认为,对原告吴某的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应认定系被告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疫苗所引起,且被告卫生服务中心在疫苗接种前的诊疗及接种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由被告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过错责任。但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获知吴某出现异常反应,未及时带吴某进行救治,对吴某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作出判决:由接种单位仙居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244812.71元。 一审判决吴某及法定监护人承担30%责任,吴欣法定监护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服上诉。接种单位仙居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为是按照正常的接种程序接种,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也选择上诉。 2018年9月8日,承办律师接受吴某二审案件的法律援助,了解到吴某对抗生素过敏及接种麻风疫苗说明书中对麻风禁忌未告知的详细细节。针对接种单位卫生服务中心的上诉,承办律师写好民事答辩状。为证明接种单位未遵循接种规范,承办律师查询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初三学生麻风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法2011第210号文件),主要用于证明接种单位未按照该文件的附表进行调查摸底、宣传动员与尽到告知义务;查询北京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说明书,该说明书中写明抗生素过敏者禁忌打麻风疫苗,而接种单位在打麻风疫苗前,没有向接种者告知麻风疫苗禁忌;调出一审法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接种单位在对吴某接种前,未履行接种前告知禁忌及注意事项,登记表也没有进行调查摸底,有违接种规范。 2018年9月20日,二审开庭,庭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接种单位是否有违反接种规范。2018年12月4日,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接种单位仙居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70%责任,金额为244812.71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跨越时间长、工作量大,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历时一年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遗余力为其奔走,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得到法院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提醒疫苗接种者家长,在为自己孩子接种疫苗前,为了孩子的健康,在签署接种疫苗告知书前,一定要了解接种疫苗的类型,认真阅读疫苗说明书,尤其是接种疫苗禁忌,以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和成长。疫苗接种单位更应尽到职责,把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学校,避免相关过错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