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申请国家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称2017年5月9日晚,其途经某村一赌场旁,正值瓯海区A派出所执行公务抓捕涉赌人员,陈某被便衣警察撞击殴打受伤。A派出所民警将陈某送往温州B医院治疗,后转入C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胫骨上段骨折累及关节面。2018年2月28日,陈某在D医院手术治疗,A派出所垫付医药费3万余元。2018年4月4日,陈某向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以下称“被告 ”)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于2018年6月1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 据悉,陈某离异,双胞胎儿子年仅3岁。因此次受伤出行依赖轮椅,没有劳动收入,生活十分困难。2018年6月13日,经陈某向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当即受理并指派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章蓓蓓、林小丹共同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制作谈话笔录,陈某自述:1、2017年5月9日晚,陈某系途经涉案赌场,非涉赌人员,被民警殴打受伤;2、陈某要求70万元赔偿;3、相关证据掌握在被告处。现有证据:身份证、被告基本信息、国家赔偿决定书、住(出)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结合证据材料,本案存在以下焦点:1、陈某是否参赌,如何受伤,是否系A派出所民警殴打所致;2、A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执法行为是否违法;3、陈某受伤与派出所民警执法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4、赔偿金额难以确定。陈某伤势未愈,一年后需再次手术。承办律师曾陪同陈某到司法鉴定部门咨询,被告知其钢板未拆除,暂时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陈某大部分医疗费用A派出所已垫付,70万元赔偿请求没有依据。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与陈某多次沟通,告知其诉讼请求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败诉风险极高。但是考虑到陈某家庭状态、要求赔偿的迫切需求,建议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并协助调查取证,在诉讼过程中,抓住机会调解。2018年6月19日,承办律师代理陈某提起国家赔偿之诉:1、请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9日晚执法时对原告撞击殴打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503753.4元。同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协助调查取证申请书。 2018年7月11日,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副卷》材料和答辩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现《副卷》中记载的案件事实与陈某所述有明显出入:2018年5月10日询问笔录中,受援人陈某陈述:2017年5月9日21时许,我再次来到该出租房准备碰碰运气,当时人比较多,大概也就是21时30分许,突然听到警车喇叭响起来,大家都拼命的往外面跑,我也跟着人群往外面跑,不知怎么搞的,我就摔倒在地,我的脚也受伤了。19号是我自己。涉赌人员欧某陈述:照片里面2号是我,1、15、20、22号没赌,其余的不是在摸牌赌博,就是在“飞子”。涉赌人员吴某陈述:19号在旁边飞牌赌博。2018年6月4日询问笔录中,涉赌人员吴某再次陈述:2017年5月份那次赌博,他(陈某)有在现场,有参与赌博,当跑到后小门外面约2、3米左右的一扇铁拉门处时,因该门较小,而赌场里的人都一并往外挤跑,我看到陈某和几个人把铁拉门挤压、撞坏而倒在地上,包括陈某在内的几个人被后面想跑的人挤推摔倒在铁拉门外。我听到别人说陈某的腿被别人踩断了,陈某摔倒并被踩时,你们警察还没有接触到陈某身体。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基本事实:2017年5月9日,A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在某村出租房内有人聚众赌博。接到线索后,A派出所安排民警先行排查,并于当日晚上安排警力到现场布控,决定当晚开展抓捕行动。期间,另一派出所的警车突然经过鸣响警笛,赌场人员因此逃窜,导致现场一片混乱,陈某在此过程中受伤。《副卷》中陈某本人陈述、其他涉赌人员陈述,均指向陈某受伤非A派出所民警殴打所致。本案中,陈某主张其受伤系A派出所民警殴打所致,没有证据。但A派出所民警在当晚抓捕涉赌人员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现场混乱,对陈某的身体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再次分析本案,告知陈某本案请求确认被告当晚执法时,对原告身体损害存在过错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陈某坚持其伤势是被民警殴打所致,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只能尊重其意见。 2018年8月8日,瓯海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被告2017年5月9日晚执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陈某是否有参赌,其受伤是执法人员殴打导致还是在逃跑过程中被他人挤压推搡导致,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并就双方提供的证据三性一一质证。就本案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结合本案事实,被告执法行为违法。据原告述:2017年5月9日晚,陈某途经某村一赌场旁,正值A派出所执行公务抓捕涉赌人员,被便衣警察撞击殴打受伤。《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结合原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民警于2017年5月9日晚的执法行为违法。 2、被告于5月9日实施抓捕涉赌人员行动过程中,未合理布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抓捕现场混乱,致使原告陈某身体受到损害。被告2017年12月11日出具的《关于陈某信访事项核实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述:为了保障抓捕安全,A派出所向分局特警大队申请增援。这里的安全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安全,更应是人民群众的安全。然而,事实是2017年5月9日晚21时20分许,A派出所与特警大队人员共30余警力分两路,一路在前面待命,一路去往出租房后门。由于当晚天色较暗,后门一时未找到,当便衣民警还在找位置时,现场附近突然警笛鸣响,现场涉赌人员四处逃窜。由于涉赌人员数量多并大力向外挤,根本无法控制,致使大部分人员当场逃离。当时,陈某被民警拦住时,后面十几名涉赌人员往外挤,陈某当场躺在地上称自己的腿断了不能动。另外,公安《副卷》中证人宁某、证人梁某均称两人当时也因现场混乱受伤。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现场非常混乱,人员四处逃窜、相互挤压、推搡,陈某就是在这种混乱的现场身体受到损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陈某有无参赌,并不影响本案定性,也不能免除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结束后,法院再次组织调解认为,因被告执法行为违法及殴打事实证据不足,同时被告对原告受伤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过错责任较小,建议双方调解。为此,承办律师再次与陈某沟通,告知调解对其更有利,承办律师也会尽量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同时,被告也表示愿意调解,但被告执法人员没有殴打陈某,该事实必须明确。 最终,陈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当晚执法行为对原告身体损害存在过错。双方根据变更后的请求,达成调解,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被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29.9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特殊的法律援助化解信访案。本案争议点在于陈某在A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如何受伤。陈某坚称自己受伤系执法人员殴打致伤,但其没有任何证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纵观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公安《副卷》,均指向陈某受伤非执法人员殴打致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查阅《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从被告未合理布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抓捕现场混乱,致使原告陈某身体受到损害这一角度出发,力证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多方共同努力,达成调解协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