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6岁的小郑出生在广东省恩平市的普通农民家庭。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小郑受郑某某雇佣,和郑某某共同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可提供贷款的虚假信息,并推荐被害人添加郑某某QQ号,后由郑某某以贷款服务费、提现费等名义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这期间,小郑从郑某某处非法获利约1500元。 2019年3月22日至3月25日,郑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家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的周某某人民币19170元,其中12120元诈骗款项,先转入小郑提供的微信账户,后转至郑某某的微信账户。2019年5月9日,小郑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因小郑系未成年人,衢州市衢江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6月3日书面通知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郑涉嫌诈骗案提供法律援助。当日,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忻芙蓉担任犯罪嫌疑人小郑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当小郑和其父亲得知获得法律援助信息时,已在回广东省恩平市的火车上。小郑父亲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商量,能否可以不来浙江就能办理相关事宜。考虑到法律援助的本意是给予当事人帮助,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方便当事人,承办律师忻芙蓉觉得可以通过微信“会见”的方式解决问题。为此,承办律师向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了具体情况和远程见面方案,得到了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支持。接下来,承办律师通过微信“会见”的方式,了解了相关案情,并向当事人解释了与其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随后,承办律师根据微信“会见”的情况制作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及委托手续等材料,并通过微信将文档材料发给当事人,再根据当事人看后的确认情况进行了二次修改。最后,当事人将确认的材料在广东恩平当地打印并签字捺印后快递给援助律师。 承办助律师了解到,2019年2月底,小郑为了谋生去广州找工作,遇上了郑某某。2019年3月12日开始,小郑跟郑某某做贷款方面工作,一开始小郑并不知道郑某某是做诈骗的事。到2019年3月底,小郑开始怀疑郑某某是在做诈骗的事,就不跟郑某某做货款方面的事了。4月底,郑某某叫小郑帮忙找客源,通过抖音贷款平台广告找到客源,然后将郑某某的QQ号发给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具体发了多少个人小郑也记不清了,大致发了一个星期左右时间。另外,小郑还帮郑某某注册了一个微信,是用小郑的名字实名注册的,注册之后就交给郑某某使用。通过这个微信号,受害人将钱转账到郑某某掌控的小郑微信上,然后郑某某再把钱转到郑某某的微信上。与郑某某相关的事宜,小郑总共拿了1500元好处费。 2019年8月13日,承办律师再次接受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小郑涉嫌诈骗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来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起诉意见书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小郑部分的犯罪事实认定还是比较清楚的。于是,承办律师与受援人父亲商量退赃1500元事宜,受援人父亲表示同意全额退赃。 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情况,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对小郑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意见如下:一、对犯罪嫌疑人小郑指控的罪名、定性及认定其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二、犯罪嫌疑人小郑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犯罪嫌疑人小郑系未成年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从犯、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已全部退赃,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小郑父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小郑也很配合其父亲的监管。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小郑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犯罪轻微。根据犯罪嫌疑人小郑的年龄、处事经验、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犯罪后果、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以及监护人的监管能力等可塑情况,符合不起诉的情形,恳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小郑不起诉。 2019年9月5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小郑犯罪情节轻微,结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良好的家庭监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76条的规定,决定对小郑不起诉。同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宣布了关于对小郑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阐述了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对小郑进行了释法说理,以及训诫和思想教育工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谋生技能缺乏、误入歧途的案例。本案中,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办案检察官从情理法相统一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农村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承办律师的“会见”创新,从人性化角度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检察官感人的释法说理也从人性化角度提供尽可能的感化教育,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机关和社会没有放弃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