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兰溪市某镇的某生态养殖场响应农业部门农办科要求,对生态家畜养殖场内的家畜排泄物进行治理工程,与该镇某村沼气生产工姚某某订立《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总数为29万元。按约定该工程完成60%时,某生态养殖场需付17.5万元,完工后再付30%即8.5万元,留10%共3万元,待镇政府验收合格后付清。前期施工很顺利,某生态养殖场分三次付给施工方姚某某工程款17万元。谁料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生沼气池开裂渗液问题,合同双方因此引发矛盾纠纷,共同向兰溪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接到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调解员当即对当事双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双方对排泄物治理工程配套沼气池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难以查明。在发生质量问题前,某生态养殖场也因资金问题,并未及时按照合同给付姚某某足额的工程款项,在质量问题发生后,也不再履行合同中的款项义务。姚某某要求某生态养殖场先支付款项,某生态养殖场负责人方某某表示要求先解决质量问题再支付款项,由此双方产生更大的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因沼气池发生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可查明,但配套沼气池确实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该工程质量问题是施工方姚某某不可推卸的,姚某某对此也表示认可,表示愿意承担配套池质量问题的修复,但是需要某生态养殖场将工程款进行一定量的结算。在得到质量问题修复的承诺下,某生态养殖场方也做出让步,同意给付姚某某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款项,便于姚某某进行工程修复及继续施工。于是双方以以上意向签订了第一份调解协议书。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履行过程中,姚某某先后三次对配套池进行修复,均在一定时间后产生质量问题开裂,无法产生沼气。因开裂原因仍无法查明,且姚某某多次修复未果的情况下,某生态养殖场拒绝结算工程款,遂再次引发矛盾,第二次共同申请兰溪市诸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两个无法绕过的问题,即沼气池的质量问题和养殖场的资金给付问题,这两个问题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不气馁,针对双方对沼气池的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调解员提出,是否可以引入第三方的权威专业人员对沼气池开裂情况进行勘察找出原因。对于调解员提出的建议,当事双方十分认同。于是镇调委会通过镇政府邀请市农业农村局的沼气池修建专家到现场指导沼气池修建工作,分析原因,查找了沼气池渗液的原因。在找到沼气池渗液的原因后调解员趁热打铁,首先与某生态养殖场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竟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执行,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现在沼气池开裂的原因也已经找到,此项工程想必也很快就能完工,某生态养殖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某生态养殖场负责人方某某听后表示同意,但提出某生态养殖场目前还在扩建,资金也有缺口,需贷款支付工程款,而且此项工程在半年多时间内进行了三次修复,已经严重延期,耽误了养殖场的正常生产,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明确了某生态养殖场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姚某某进行了沟通,并向要某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姚某某施工的工程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因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了工程期限的延误,给某生态养殖场也带来了一定损失,希望姚某某能减少部分工程款。姚某某对养殖场提出的要求也表示理解,同意减少部分工程款。最终在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矛盾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第二次调解,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如下: 1.某生态养殖场从工程款中扣除5100元。 2.双方约定剩余9.8万工程款在工程经镇政府验收后通过后,由某生态养殖场贷款于2019年11月付清。 经回访,2019年8月,某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某生态养殖场所建沼气池钢混结构配套池、砖砌沼液池验收,确认为合格。 2019年11月,某生态养殖场老板方某某赶到调委会,把刚刚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出的9.8万元现金交付给姚某某。至此,这起时间长达一年多的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配套池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纠葛,因无法查明,双方均不愿意对此承担责任。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调委会采用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的调解方案,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在第二次的调解过程中,为解决调解僵局,调解提出了第三方介入的调解方案。请官方部门及农业部门介入,对沼气池开裂问题进行分析,对后续施工方案进行指导,为纠纷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