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梅某某与某服装店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梅某某母亲带着梅某某及朋友一起在某服装店内选购衣服,梅某某在店内玩耍时不小心碰到了店里斜靠在墙上的试衣镜,致使镜框向外倾倒砸在梅某某身上,导致梅某某左手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梅某某左手示、中、环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示指甲床裂伤,中、环指甲根平面完全断离,经手术治疗后,梅某某于2019年5月出院。事后,梅某某家属要求某服装店赔偿梅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但双方协商无果。梅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调解申请后,随即展开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调查,全面掌握情况。调解员首先听取梅某某家属讲述了案情,详细了解了梅某某恢复状况,确认梅某某指骨已恢复正常,但是指甲尚未长出,后期可能需要再动一次手术,目前,已花去医疗费13259元。随后,调解员实地走访了某服装店,向店主陈某了解核实该起纠纷的细节,从陈某陈述的情况来看,与梅某某家属对事实的描述基本一致。 二是明晰双方责任,确定法律适用。2019年12月,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梅某某家属表示,如果不是店里镜子没有固定住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要求某服装店给予赔偿。某服装店店主陈某则认为,是梅某某母亲没有尽到看管职责,才导致梅某某受伤,主要责任在于家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只愿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一定补偿。调解员见双方对案件各执一词,指出事情已经发生,现在再争论这些已经没有意见,双方应协商解决这个事情。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对此,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服装店镜子未固定,存在安全隐患,且在梅某某玩耍时,并未制止和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服装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梅某某才3岁,梅某某母亲忙于选衣服,未留意孩子的动向,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阐释,梅某某家属提出只要某服装店赔偿45000元,后续治疗费用自己承担。陈某虽承认某服装店有责任,但只愿承担医疗费,其他费用则表示无法接受。 三是确定赔偿范围,拉近双方距离。此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范围,对此,调解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双方对此均有所触动。 四是阐明利害关系,成功达成协议。经过一段时间考量,双方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决定改变调解思路,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再次为梅某某家属耐心解释过错承担比例,并表示若调解不成,起诉费时费力,希望其降低诉求。另一方面从商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到维护服装店声誉的角度阐明了纠纷对于商家本身的利弊,且梅某某年幼,受伤至今指甲尚未长出,后续可能还需要手术,希望陈某能增加赔偿数额。在调解员情理交融的释法说理下,双方愿意各退一步,调解员抓住时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给出调解建议,建议双方将赔偿数额调整为30000元,双方对此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陈某一次性补偿给梅某某人民币30000元。该笔款项包括梅某某受伤的前期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交通住宿费等一切费用。 2、本协议签定后,陈某将上述补偿款一次性打入梅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的个人账户。 3、本协议签定后,梅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交通住宿费等一切费用),由梅某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陈某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作为本次纠纷处理的最终结果,当事人梅某某及其监护人自愿放弃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不再提起其他任何诉求。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在服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若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到位,极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本案中,某服装店试衣镜未固定,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明显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梅某某母亲也未尽到看管责任,也有一定过错。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厘清责任,明确赔偿标准,拉近诉求距离。随后抓住时机,让陈某认识到自己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让梅某某家属认识到起诉费时费力,并适时的给予参考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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