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汇款声明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当事人陆某伟与某廉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经了解:陆某伟与某廉系夫妻关系。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他们在2018年的7月与8月分别给已加入澳大利亚籍的儿子陆某霄汇款,陆某伟与某廉各汇款两笔,共计四笔,汇款总金额达澳大利亚元210060元(AUD: 210060)。现因澳大利亚方面凭澳大利亚税号(Tax File Number)免除银行账户内款项利息税的相关政策,陆某霄需要说明其账户内款项的来源系其父母陆某伟与某廉的无偿赠与,以申请办理免去利息税。本公证员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后前往中国银行调查核实陆某伟与某廉向我处提供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与相关政策,核实无异后考虑采用国外采信度较高的声明书格式并附《境外汇款申请书》为其出具公证书。由于涉外公证均采用定式格式,仅办理《境外汇款申请书》的证明类公证难以体现当事人陆某伟与某廉自愿无偿赠与陆某霄的意思表示,同时办理声明公证与《境外汇款申请书》的证明类公证又增加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最终《声明书》加附件的形式让当事人顺利获得澳方的认可与承认,成功说明银行账户款项来源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甬天证外字第3959号 申请人:陆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护照号码:XXX。 某廉,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护照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陆某伟和某廉于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陆某伟和某廉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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