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公司收购过程中的资金监管业务提供服务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省苍南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公司)因经营不善等诸多问题导致近年来负债上亿,并无力偿还,濒临破产,当时杭州一家公司(杭州公司)想收购苍南公司 ,如果收购成功,苍南公司便有资金偿还上亿债务,但收购之路颇费周折,期间,苍南县公证处提供了公证法律服务。 一、积极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全程参与收购谈判。收购双方对苍南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均已明确,但双方在会计账册、公司印章等移交保管、收购资金何时到位、支付偿还债务、股权转让款上及何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僵持不下。因苍南某公司所欠债务不仅是银行债务,还有很多民间借贷,涉及人员一百多人,收购双方均有顾忌、互不信任。在谈判过程中公证员根据双方的顾忌,从中协调并利用公证的职能作用把双方互不信任的实施行为,通过公证员的监督或由公证处代为实施一一解决,通过多轮谈判双方终于签订协议,成功完成收购。 二、采取何种形式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刚接触该案件时第一感觉就是办理提存公证,但在参与整个收购谈判过程中简单的提存公证解决不了双方的顾忌。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该案中收购方不是简单地把收购资金提交到公证处,然后由被收购方前往公证处领取就完成了。而是双方在收购整个过程中涉及相关事务及资金支付都有明确的要求而且是一环扣一环,由于双方的顾忌在资金支付方面双方均不直接参与,所以提存公证解决不了双方的顾忌 。 此时,公证员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办理法律事务的思维,公证处作为第三方根据双方确定的条件对收购双方的资金进行监管,并与收购双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划入及支付条件。

【公证书格式】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省苍南县公证处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见附件一)、XX月XX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见附件二)的约定,现甲乙双方确定丙方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资金监管方,并约定如下: 一、资金监管范围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共同委托丙方就双方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中约定的经双方审核确认的清偿债务(包括民间债务及股权收购款)所需的资金进行监管(具体金额详见双方确定的债权明细汇总表上所载明的应付款项再扣除《补充协议(一)》第六条、《补充协议(一)》第七条约定的暂扣款和乙方已汇入监管账户的2000万元保证金后的所余资金)。 2、监管期间上述资金滋生的利息不在监管范围内。 二、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为丙方设立的提存款账户,户名:浙江省苍南县公证处提存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号:XXXX。 三、监管资金划入 1、XXXX年XX月XX日前,乙方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的乙方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保证金转入上述确定的监管账户上,并由丙方对该笔款项进行监管。该保证金在乙方开始清偿债务时即转为清偿债务的资金使用。 2、在甲乙双方对债权申报核对无误并确认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将清偿债务所需资金(具体金额详见双方确定的债权明细汇总表上所载明的应付款项再扣除《补充协议(一)》第六条、《补充协议(一)》第七条约定的暂扣款和乙方已汇入监管账户的2000万元保证金后的所余资金)与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金额详见《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第五条所确定的本次应支付的金额】一次性打入监管账户上。若第三方代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而将款项转入丙方监管帐户的,需该第三方出具书面说明该所转入的款项为乙方的上述资金,接受丙方监管并划付。 3、丙方对监管资金是否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划付至监管账户,以及监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 四、监管资金划付及其他 丙方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以下条件,可直接将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划付: 1、在债权申报公告发布之日,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公证员见证下先行对甲方的账册、公章(由原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保证该公章系备案的也是唯一的一枚公章)、财务章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封存,将封存后的账册、公章、财务章移交丙方保管。若在办理股权转让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过程中需要使用公章的,须甲、乙双方同时在场解封启用盖章,使用完毕后继续封存于丙方保管。同日,乙方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甲、丙方提供乙方指定受让持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信息及相关证件。 2、乙方上述资金到达监管账户及以书面形式向甲、丙方提供乙方指定受让股权持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信息及相关证件后3天内,在丙方公证员的陪同见证下,甲方中具体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指定的受让持股人,共同去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乙方配合过户与上述监管资金如期到位的前提下,甲方确认最迟于XXXX年XX月XX日前取得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的新的营业执照及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并提交给丙方保管,丙方在收到甲方完成变更登记后新的营业执照及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后,仅对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甲方所持百分之百股权按照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丙方提供乙方指定受让持股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信息及相关证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即可对上述监管资金进行划付(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债权明细汇总表所登记的债权人及股东应收的款项分别支付到每个债权人及股东的手上),各债权人及股东在领取款项时必须签署收条和具结书,具结书原件由乙方收取保存,收条原件由丙方收取保存。丙方每日向乙方出具该日支付的明细表原件并在该原件后附加盖丙方公章的收条复印件。同时,由变更后的XXXX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出具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担保函交甲方的代表赵伟。 3、丙方对甲乙双方所确定的债务不作审查,由双方自行负责确定,丙方只对甲乙双方所确定的债务的明细汇总表清单里的款项根据上款规定予以支付,清单外的债务不在本监管资金范围之内支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若甲方最终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新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司股权变更工商信息证明提交给丙方的,则丙方在2017年12月31日的次日将所监管的资金退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即退还至相应汇入丙方账户的实际汇入方的账户上)。退还之后一周内,乙方或指定的受让持股人必须将已过户的股权返还过户给原股东,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原来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相关证件及材料的移交 由丙方保管的变更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由乙方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次日直接向丙方领取。同时丙方将封存其处的甲方的账册、公章(由原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保证该公章系备案的也是唯一的一枚公章)、财务章一并移交给乙方。 六、在乙方将上述款项汇入监管账户后,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对监管账户内上述款项进行监管。 七、本协议的资金监管费用按所监管资金总额0.15%计算,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八、各方同意并确认,除非本协议书约定,丙方不得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作任何划拨或其他处置,否则将对由此给甲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但由于司法、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扣划的除外。 九、丙方不对监管资金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作出任何承诺。甲乙双方因股权或资产转让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十、本协议上述所确定的时间与《补充协议(一)》上所确定的时间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第七条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其效力及于本协议中的甲乙双方。 十一、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监管资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八份,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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