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7日,舒某某途经蓝某某家附近时,蓝某某家中饲养的杜高犬突然冲出来将舒某某咬住不放,导致其头部皮肤撕脱伤、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舒某某治疗18天,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2018年3月15日,青田县海口镇平山村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舒某某到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初审后,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侵权赔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并且舒某某年岁已高、又是退伍军人,符合免予审查经济状况情形,指派援助律师徐焕崇、陈晶晶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立即约见舒某某及其家人,认真听取舒某某对事件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通过查阅大量法律规定,援助律师发现杜高犬系国家农业部确定的烈性犬,属禁止饲养的动物。而杜高犬实际所有人为殷某某,事发前两天,殷某某因外出将该犬委托给蓝某某照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援助律师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不一定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本案中,殷某某是动物饲养人,蓝某某与殷某某是一种委托看管的关系,两人应当作为共同的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立案后,援助律师通过到村委、邻居等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蓝某某与殷某某系表兄弟关系。蓝某某家徒四壁,与其年迈的老母亲相依为命,生活仅靠蓝某某务农维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殷某某单身,家庭条件一般,购买杜高犬的用意是想用其捕杀猎物。蓝某某表示自己无力承担舒某某的各项损失,殷某某则表示烈性犬已经赠送给蓝某某,与自己无关,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此案开庭审理前,青田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援助律师考虑两被告履行能力较差,以及判决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征得舒某某同意后,确定调解方案:一是要确保舒某某合法权益最大化,赔偿如果能即时履行,可以作一定的让步;二是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舒某某顺利获得赔偿款,援助律师多次与被告及其代理人沟通,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蓝某某、殷某某共同赔偿舒某某各项损失2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最大难点在于:一是殷某某是否属于适格的被告,其作为涉案杜高犬所有人的证据是否充分;二是即使拿到判决书,赔偿款能否执行到位。援助律师综合考虑,认为只有通过调解才能使舒某某顺利得到赔偿,既可以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又能让当事人接受和自愿履行,增大了舒某某获得该笔赔偿款的几率。此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丽水市建立特殊群体“五个免审查”机制,对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人军属、追索劳动报酬者、请求工伤赔偿者、家庭暴力受害者等5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免于经济困难审查,让舒某某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优质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