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7日6时38分许,励某某驾驶浙B8KE5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龙线自西向东行驶至30KM+100M处时,与同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9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认为,由于不能证明本起事故由于超车所导致,或因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引起的,故无法查证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慈公(交)证字【2017】第Z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张某某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一边安抚家属激动的情绪,一边指派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戎雪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作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多次与张某某亲属沟通确定起诉方案及诉讼主张。 本案核心问题有两个:一、事故发生后,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并出具了无法查证事故成因的交通事故证明,但张某某家属并不认同这一结论。那么如何在审判阶段让法庭重新作出对受害方有利的事故责任大小划分,关键就是证据。二、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而本案中,交警大队只作出了无法查证事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就意味着无法确定肇事司机励某某是否负有刑事责任。 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援助律师首先打破习惯性办案思维模式,提出要求励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然后在诉讼过程中与法官不断沟通,对调取到的交通事故相关的事故现场图、照片、视频、笔录等资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最终,一审判决肇事方励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励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家属共计547003.22元。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就此民事部分诉讼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接下来就是刑事部分,是否可以追究励某某的交通肇事罪。援助律师马不停蹄地与交警大队联系,引导受害方家属将生效法律文书递交至交警大队,要求追究肇事方励某某的刑事责任。交警大队收到判决文书后十分重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审理过程中,励某某自愿向张某某亲属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3000元,取得了张某某亲属的谅解。2018年6月7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至此,本案全部处理完毕,张某某家属对这样的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因为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无法查证事故成因,所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按照通常的实践,一般会因责任无法认定按照公平责任原则,以总损失的50%作为赔偿要求起诉。但是本案中,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化办案,而是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可靠性、科学性提出了质疑,并巧妙地运用诉讼技巧,认真详细地分析案情,积极有效地与法官沟通,最终使法院判决达到了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这也是本案的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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