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王某家属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系杭州市萧山区个体石材经营户,2018年4月21日上午,沈某电话联系王某称临时有一铺装花岗岩的工作,并提供400元/工的报酬。当天下午,根据沈某的要求,王某按时间到沈某店里领取作业工具,随后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跟随沈某的小汽车前往绍兴市柯桥区某企业,途中不慎发生意外导致车辆翻倒坠入路基下方的排水沟渠中,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民警接案后通过调取沿路监控视频,确认该事件系单方事故。当事双方就责任和赔偿事宜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由于沈某、王某同为某镇某村村民,事故发生后,该村辖区网格员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上报该镇“四个平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经分析研判,认为该事故极易引发重大纠纷,要求该村村干部随时关注双方当事人动态,做好安抚稳控工作,同时联系了该镇调委会两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及时跟进并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准备组织调解。 4月22日下午,王某家属欲到沈某家讨要说法、要求赔偿,调解员闻讯后迅速赶赴现场,引导王某家属依法合情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并把双方当事人请到了调解室。调解初期,王某家属一出口就提出15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且一分也不能少,他们认为王某到某企业去铺装花岗岩是根据老板沈某的安排,在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应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而另一方当事人沈某则认为,自己对于王某的死亡并无过错,只能适当地作一些人道主义补偿。 面对双方当事人尖锐的矛盾,且陷入赔偿多少金额这个问题而逐渐沦为口舌之争,调解员见状及时引导双方切换关注点,说清理顺两个焦点问题:王某的死是否属于工伤,沈某对王某的死应承担什么责任。 调解员分析到:首先,关于王某与沈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因此,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明显不同:一方面,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另一方面,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结合到这起纠纷,王某临时受雇于沈某,在沈某的指示下前往某企业铺装花岗岩,且双方约定了400元/工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沈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王某家属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沈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纠纷中王某作为沈某的临时雇员,根据其指示按约定时间前往工作地点,在雇佣过程中因单方交通事故死亡,故雇主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听完调解员的分析,王某家属经讨论后同意不再坚持要求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提出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100万元的要求。坐在桌子另一半的沈某则没了先前的硬气,抽着烟不言语,调解员的这翻分析对他还是有较大触动的,但面对百万巨额的赔偿诉求却也一时没了主意。在双方的僵持中,时间已来到晚上21点左右,调解员提出了沈某今天先赔付王某家属20万元,第二天继续调解的方案,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 第二天早上9点,第二次调解开始。看到沈某请了一位律师一同前来调解,调解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律师的专业法律素养来转变沈某的观念。律师了解完纠纷情况后,认可了调解员对纠纷的法律定性,并明确告知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律师的建议,沈某继而提出愿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另一处调解员也在与王某家属作深入沟通,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王某自身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家属过高的赔偿要求不利于纠纷的调处。 “背对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逐渐冷静下来理性面对现实,见时机成熟,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拉回调解室,总结到:本纠纷中,王某与沈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对于王某的死亡,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单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故应当减轻雇主沈某的赔偿责任,建议沈某承担本事故60%的赔偿责任。此后,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协调,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沈某一次性赔偿给王某家属6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一切损失。4月24日,死者火化当天,沈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60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纠纷得到妥善调处。

【案例点评】

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雇佣关系随处可见,随之而来的则是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或防护措施不足造成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触目惊心。在农村地区,由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能力不强,一旦发生事故,受害方为争取赔偿最大化往往在“死者为大,不谈责任”的意识下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以至于纠纷激化,这就对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能力要求。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发挥了“四个平台”的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排查出纠纷并预警,让调解员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全面了解纠纷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二是调解员善于把握调解节奏,灵活采用调解方式。两天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手中紧紧攥着“暂停键”,确保调解“有风但无浪”;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式促使沟通不断深入理性。三是在调解过程中抓住了两个焦点问题,明确了责任划分,将相关法律法规说清说透,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