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起,朱某到严某经营的砂石场搬运砂石,工作内容为朱某将严某卖给客户的砂石搬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由朱某自备搬运工具,搬运费用按袋计算,当日结清。2017年8月,朱某在搬运砂石过程中因用力不均导致右手受伤,严某将朱某送医治疗,垫付医药费1500元,后续又支付营养费1500元。朱某治疗花费医药费共计1万余元,要求严某支付剩余医药费7000余元,被严某拒绝,为此朱某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申请后,联系了砂石场经营者严某,严某表示愿意到将此事解释清楚。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事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但就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及责任承担产生巨大分歧。朱某提出,他在严某砂石场已经连续工作了六七个月,几乎每天都来搬砂袋,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朱某在为严某搬运砂石期间受伤,严某作为雇主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基于朱某女儿与严某是多年好友,朱某自愿作出较大让步只要求严某赔偿医药费。严某则认为,朱某搬砂袋费用按件计算,当日结清,搬运砂石所需的小车和工具都是朱某自己准备的,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严某做为定作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已经补助朱某三千元,不同意再支付其他赔偿费用。 鉴于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双方用工关系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以及双方责任划分的问题,调解员查阅了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界定。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上考虑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签订的出发点是侧重于给付劳务的过程还是给付劳务成果。雇佣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是以劳务结果为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人劳务成果没有达到定作人要求的,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2.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雇员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需按雇主的要求、纪律进行,人身依附关系较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承揽人的随意性、自主性较强,自行决定其工作内容,定作人对其基本上没有人身控制、管理的特点。3.工作任务是否由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术、劳动工具独立完成。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承揽人一般都是自行配备所需的劳动工具、设施设备。4.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时间定期支付还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的工资为计时工资,以按月等固定期限支付;承揽人的报酬系计件报酬,以一次性给付为准。综上,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案中,朱某根据严某的指示和要求将严某出售的砂石搬运到严某客户家中,朱某以自己的技能、自备小车等劳动工具,相对独立来完成搬运砂石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自由,工作过程不受严某的管理、指挥,搬运费按件计算,每日结清,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严某不存在指示、选任上的过错,朱某要求严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着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初衷,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向朱某阐释了雇佣与承揽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定义、区别以及法律责任上的不同,通过分析案件情况同时现场连线律师进行解答,向朱某做好案件结果分析提示。虽然朱某对调解员与律师的说法表示信任,但因为与自己的心理预期有很大落差,要自己承担剩余的医药费仍难以接受,朱某希望调解员继续帮助调解,说服严某适当增加补偿部分医药费。另一方面,调解员主要从情感角度做严某思想工作,朱某因搬运砂石受伤,承担了身体的痛苦和经济上的压力,希望严某念及与朱某女儿的友谊,本着以和为贵的初衷,妥善处理此事,缓和双方关系。在调解员的再三劝说下,严某最终同意再给予朱某适当补偿,朱某方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朱某与严某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严某同意另行补偿朱某2000元,当场付清,双方就此事无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雇佣关系与承揽在外观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实务中如何对两者予以区分一直是个难点问题。虽然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中都是劳动提供者依靠劳动而获得报酬,但两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大不相同,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主承担法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自负危险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选任或指示上的过错,一般不涉及定作人。因此,在调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准确界定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正确划分双方责任的关键,对案件调处结果具有影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