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听信朋友的游说,于2016年7月19日进入菲律宾后,加入了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全体成员集中生活、工作在相对封闭的窝点,下设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拨打电话、虚构事实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经查实,包括吴某在内的同案被告人共23人,该团伙骗取被害人张某(户籍地浙江嘉兴南湖区)6711865元,骗取被害人桂某(户籍地四川)874857元,共计7586722元。 吴某于2016年9月12日离开菲律宾回国,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8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18日,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蓉为被告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王艳蓉接受指派后,积极联系法院进行阅卷,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会见了被告人吴某。 援助律师王艳蓉在仔细阅卷后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参与的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扮演不同角色的人员在主观上受共同诈骗故意支配,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统一分工、紧密配合,各诈骗成员均分享用诈骗所得以支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体现了团伙行动的整体性和目标、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各被告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均是共同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均应对其参与期间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7月至9月11日在该集团内担任二线话务员,该集团共计骗得5230742元,吴某参与骗得4355885元。 2017年11月23日、12月22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诈骗金额为5230742元,数额系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援助律师王艳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认为由被告人吴某担任二线话务员,骗取被害人张某的诈骗金额应统计至吴某回国时止,至于回国后被害人继续被诈骗的金额不应统计在内;对于被害人桂某的诈骗部分,吴某没有参与,没有因果关系,故桂某的诈骗金额亦不应统计在内。此外,被告人吴某获利仅3万元,且系从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通过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2017年12月22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此案也提醒人们,对此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保持警醒,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需要向公民询问个人信息时,一定会当面询问、出示相关证件或法律文书,并当场制作相关笔录。如果有人自称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已经涉嫌某种犯罪,威胁并要求透露银行账户、密码进行“核实”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因为该行为基本上具备了诈骗行为的表象。一句话,公民在涉及个人的信息提供时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