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的江某现已91岁高龄,生有2男4女共6个孩子。江某在丈夫30多年前去世后独居多年,后随着年龄增高,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1997年开始与老五共同居住,由其照料生活起居。 江某的6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本应颐养天年,然而事与愿违,子女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心心念念争房产,因江某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费全靠6个子女承担,从先前的每月几十元至最近的200元。没有共同居住的子女刚开始都能常来看江某,对江某也能嘘寒问暖,但自2013年10月以来,老四汪某某因房产纠纷就再也没有支付江某生活费,其他子女也只是偶尔来看望,尤其在2015年底江某住院时,只有老五与老六来照顾江某,其他子女都没来医院看一眼江某,这使得江某心里甚寒。 因江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平时生活需要大量药物维持,早已生活不能自理,而雇佣24小时保姆费用每月均在3000元以上,现子女给付的生活费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江某曾多次与各子女协商提高赡养费以及承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但均无成效。 2016年2月15日,老五带着江某来到浙江省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老人情况后,对对老人进行安慰,鼓励老人积极面对生活。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审查材料,为江某办理了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守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案件工作,考虑到江某行动不便,便主动上门到老人家中了解情况。考虑到对簿公堂实则是老人的无奈之举,在本案审理前,陈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与6被告进行反复沟通,希望能以平息家庭矛盾纠纷为目的进行庭前调解,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陈律师只能以诉讼手段替老人维权。 2016年2月19日,陈律师代理原告江某起诉,请求:6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并平均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第四被告汪某某给付原告生活费5600元(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计28个月)。 2016年3月3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6被告分别阐述各自家庭条件,表达了各自对赡养老人的意见。陈律师针对原告江某提出的赡养要求,据理力争,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综合考虑各子女经济条件,判决6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江某赡养费400元,其中第四被告因拖欠原告30个月的生活费另支付给原告赡养费6000元,6被告平均承担原告江某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法援律师接手案件后,考虑到与儿女对簿公堂对老人心里造成的痛苦,在办理案件时考虑问题全面,以平息家庭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手段。针对被告四应付未付的赡养费用,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在法庭上成功争取到被告四对应付未付赡养费用的自认,从而顺利替原告江某争取到被告四应付未付的赡养费用,对办理此类案件有借鉴意义。此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援助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凸显了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