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虽是一名近30岁的男子,但其智力却只相当于一名七八岁的孩童,系限制行为能力人。2017年6月14日14时许,黄某想要玩手机游戏,便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一手机店盗取价值约2300元的VIVOX9一部。2017年7月23日14时30分许,黄某又到水头镇太平洋购物中心FOX化妆品专柜店,盗取价值98元眼霜一只。2017年8月11日9时许,黄某再次到水头镇某手机店盗取价值约3150元OPPO手机一部。 2017年8月11日,黄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带走,并于同日取保候审。由于黄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2018年1月17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黄某某辩护。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马上到检察院阅卷,着重了解黄某智力水平,并于当天联系黄某的母亲,约定会见时间和地点。黄某母亲表示,案发后,黄某的情绪十分不稳定,病情有所加重,有时候一直发呆不说话,有时候却会很大声地骂家人。 会见时,承办律师为了避免黄某与陌生人第一次接触时的抵触,特意要求其父母都在现场,以稳定其情绪。因为黄某心智不成熟,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逻辑清晰,所以承办律师以跟孩子讲故事的形式,让黄某讲出相关事实,说出为什么要盗窃,以判断其主观恶意的大小。 通过会见,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被告人黄某其实也是一个受害者。小学时,黄某一直是个聪明、智力正常的孩子。到了初中,由于其性格比较内向,他的爸爸年龄偏大,而他的母亲又长期在外打工,所以关心照顾黄某很少。青春期的男孩子很多比较调皮,黄某因为成绩不错,每天认真学习,所以同班调皮的一些同学就长期欺负他。慢慢地他性格发生变化,不敢与人接触,不愿意去学校,开始自我封闭,也就得了精神疾病。在第一次会见时,黄某说:“为什么他们打我警察不抓,我只是拿手机玩就抓我?”可见,一开始虽然他是认可盗窃的事实,但并不懂得这种行为是犯法。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不仅与黄某进行沟通交流,还单独与黄某家长进行了沟通,告诉其家长应多陪伴孩子,关心他的生活和精神,让他找回自信。 通过阅卷、会见和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关键是如何让一个智障男孩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以及如何改正错误,重归社会。同时要让他知道,虽然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在开庭前,承办律师让黄某向法庭提交病历材料,主动向法庭退出赃款,让社区开具黄某一向表现良好的证明等,尽量为黄某争取监外执行做充分的准备工作。 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因为其从第一次讯问开始,一直很稳定的讲述其犯罪的事实,且当庭也是认罪的,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之心;4.被告人积极赔偿,且全额退出赃款;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当时犯罪主要是出于贪玩,并不是故意要盗窃;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父母均表示愿意监护帮教;8.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再致社会危害性。 2018年2月2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与当事人沟通以及心理疏导、心理帮助上,让被告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明白自己所犯错误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案件量刑时,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意、成长环境、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情况,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援助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法庭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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