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自1997年起,卓玛(化名)与要尼(化名)自由恋爱并同居,1999年10月21日生育长子曲强加(化名)、2001年12月13日生育次子桑东加(化名)。二人于2013年3月在玛多县花石峡镇补办了结婚证。2015年,未经卓玛允许,要尼公开将一女子以妻子的名义领到家中共同生活。二人于2016年7月25日生育了一女儿,起名阿吉(化名),要尼将该女儿的户口落到自家户口簿中。此事极大地伤害了卓玛的感情,她无法容忍丈夫拥有两个妻子的事实。2017年10月14日下午,卓玛在其叔叔、姐夫的带领下,来到玛多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1+1”志愿律师马兰接待了卓玛,详细听取了案情介绍。因卓玛属于低保户,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玛多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卓玛的法律援助请求,并指派律师马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马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卓玛及其亲属对案情的建议,他们要追究要尼重婚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在和卓玛婚姻维系期间,要尼公然将另一女子带到家中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严重伤害了卓玛作为妻子的感情,要尼的这一行为既是对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的挑战,也是对婚姻法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义务的践踏。经过再三思考,马律师认为如果该案以刑事案件起诉,要尼如果被判刑,那么他们的两个儿子(大的18岁,小的17岁,在家放牧)有可能陷入没有父亲管教的不利影响和经济困顿之中。卓玛平时在家只是做些简单的家务,加上没有上过学,平时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教育的重任主要担在要尼肩上。其次,要想追究要尼的刑事责任,证据很关键。本案卓玛并没有要尼构成重婚的直接证据。虽然要尼和另一女子共同生活期间,该女子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女儿,但该女儿是否是要尼的孩子,还需要法律上进一步身份关系的确认。也就是说,需要做亲子鉴定加以证明。如果要尼否认,或拒绝做亲子鉴定,也对要尼是否构成重婚罪造成阻碍。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律师建议,本案还是以离婚起诉。在跟卓玛亲属进行充分沟通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离婚案向玛多县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还有一个难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每年的草原补贴究竟发放了多少,卓玛无从得知。在跟玛多县法院办案法官沟通后,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要尼的银行存款及草补等相关方面证据的申请。 经过调查,法官掌握了要尼草原补贴和银行存款情况,法官建议先行调解,得到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一致同意。2017年10月30日,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被告方承认了自己公开将另一女子领到家中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坦诚地向原告承认了错误。被告方同时表示,由于原告到法院起诉与其离婚,也伤害了他原本想和卓玛和好的信心。所以,法庭上,被告方当场表示同意离婚。关于领取的草原补贴款21万元,被告方答辩此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销和偿还债务,原告方予以了认可,所以,该笔款不再作为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分割。在分配其他共同财产上,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要照顾原告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得到法庭认可,所以,在牛的分配数额上,被告同意了将175头牦牛中的100头分配给原告。在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上,起初原告主张两个儿子都归她抚养,但考虑到原告方实际的抚养能力及被告方父子的血脉亲情,原告同意了大儿子归她抚养,小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的一致意见。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一、原告卓玛与被告要尼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曲强佳和原告卓玛生活,次子桑东加由被告要尼抚养;三、共同财产:100头牛、1匹黑马、1匹小马驹、两轮摩托车1辆、轿车一辆、地毯3条、毛毯25条、金银腰带1条、花石峡铺面转让费23000元,归原告所有。75头牛、3匹马、三轮摩托车1辆、大货车1辆、地毯2条、象牙佛珠1串、花石峡铺面转让费22000元,归被告要尼所有,夏季冬季操场房屋归被告要尼使用。 2017年11月7日上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顺利在现场完成了财产的分配。
【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冲突,又使原告的财产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原告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通过援助律师给原告方及其亲属多方做工作,使原告方放下了一定要追究被告重婚罪的思想包袱,化干戈为玉帛,较好地维护了父母、子女融洽的整体家庭利益关系,达到了多方共赢的法律效果。同时,该案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成功调解,节省了司法资源,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