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蔡某某意外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蒋某开办了羊草粉碎厂,于2016年10月15日,雇佣蔡某某到其开办的羊场粉碎羊草。同年10月16日,蔡某某在粉碎羊草时不慎将自己的右手卷入粉草机,将其右手从腕部断伤,当时蔡某将蔡某某及时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经过简单的治疗后,当天转至部队第四医院救治,临床诊断为:右手挤压毁损离断伤。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约4800元(蒋某已垫付)。出院后,蔡某某向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误工及护理等司法鉴定。经青海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5年1月25日得出鉴定意见:蔡某某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蔡某某不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时间为90日,务工损失日为180天;蔡某某的假肢安装费用为4.0-4.4万元。事后,双方为赔偿之事虽进行了协商但以无果而告终。无奈之下,蔡某某于2016年1月份将蔡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蔡某赔偿医疗费480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87392.76元、假肢安装费用40000元、伤残鉴定费3200元,共计168492.76元。 蔡某某到青海省玛沁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在咨询中了解到双方都是一个村的,而打官司有碍情面,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不愿通过诉讼来解决此纠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为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申请人意见先进行了调解,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调解无效后,及时起诉至玛沁县人民法院。玛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大武镇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 为了更多地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承办人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代理人及时电话联系对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意图,使维权始终建立在查明事实基础之上。其次,代理人认真查阅了大量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参考和运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找准了调解处理的法律依据。最后,代理人对有关赔偿的单据根据有关的法律进行详细的解释。 通过前期扎实的工作,承办人对维权的方案和思路就心中有数了。第一,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第二,蔡某对对方的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蔡某作为劳动的直接受益人、应当对雇佣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蔡某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六条等规定,合理确定金额。 2017年9月12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不应该承担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及伤残赔偿金。代理人据理力争,认为被告人在设置开关时距离操作台面太远,不便操作,另外机械安装不符合标准,且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蔡某某要求蔡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及假肢安装费共计96800元,蔡某同意,并当场一次性付清。

【案件点评】

本案定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对本案的实体处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案由定性不准确,处理结果就不相同。劳动关系与民间雇佣关系如何区别,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两者区别把握得不准,往往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民间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很明确,大多为口头约定,随意性大;民间雇佣关系的期限不确定,具有临时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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