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林某某出资成立浙江省开化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林某某陆续招收吴某某、林某二、程某某、郑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就工资报酬进行口头约定,并约定工资年结,如有需要可以向林某某提前预支。2019年6月10日,林某某以送货的名义离开公司前往苏州。期间,吴某某等人多次电话、微信联系林某某催要工资,但均未联系到林某某。浙江省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员工投诉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林某某未果,于9月26日、10月9日以彩信方式向林某某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某某公司经营场所张贴了上述法律文书,林某某及公司未就法律文书作出回应,也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期满,林某某仍拖欠上述十余名劳动人员劳动报酬共计155685元。后林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3日,林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拿出3万元用于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0月14日,林某某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开化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开化县检察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8日,开化县人民法院通过政法一体化平台推送该案件,通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2021年11月9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吕华儿律师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主动联系林某某及其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林某某量刑的影响,经多次耐心释法,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由其家属代为支付、退出所欠的全部员工工资,并预缴了罚金。 本案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2、林某某自愿认罪,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认罪态度。3、林某某主观恶性小,因经营不善而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拒不支付工资的主观恶性。4、林某某已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主动拿出了3万元用于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的亲属也与其他的被害人达成合意,主动支付了拖欠的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在开庭前被告人的亲属也代被告人主动预缴了罚金。5、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6、林某某符合缓刑的条件。 2021年12月17日,开化县人民法院精神力,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林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后逃之夭夭,拖欠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阅卷,耐心释法,提出了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支付拖欠工资等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处罚金5000元,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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