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贺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湖南省回隆县。2021年4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关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因贺某某未委托辩护人,2021年4月7日,玉环市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通知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侯雪祥担任被告人贺某某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侯律师接受援助材料后,与同一律所的同事吕丽敏律师共同为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提供辩护,并前往玉环市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的情况。 2021年4月13日,法律援助律师与贺某某交谈中发现了耐人寻味的事实真相。原来,贺某某与被害人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共同孕育了小孩。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父母不同意二人结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被害人父母又逼迫被害人与另一男子结婚,导致其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贺某某对被害人感情深厚,对其有轻生想法十分担心,也顺从被害人渴望贺某某能将其带走的愿望,于是从自己的打工地(广东)千里迢迢赶来,希望能够安抚被害人。2021年4月1日,贺某某到达玉环市清港镇的第一天,他担忧被害人跟他走了之后,被害人一家对于那名男子会有骗婚的嫌疑,再加上被害人情绪激动,于是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让她回到了家中。紧接着第二天,被害人又电话联系贺某某出门。于是二人在清港某宾馆房间里呆了很久。后二人想要出门透透气,于当天晚上6、7点左右从宾馆出来。但是被害人仍有自杀的倾向,便想要去往高楼上寻死。贺某某对其放心不下,于是跟随其从消防通道中爬楼梯到达附近某大楼的16楼。在16楼消防通道的楼梯上,由于被害人生前性格倔强,贺某某担心她会有轻生的举动,便挨着与被害人进行了半小时左右的谈话。可是就在贺某某以为被害人可能放弃了自杀的想法,起身想要与他一起往楼下走去时,被害人乘贺某某站起脚麻的瞬间,转身往消防通道另一侧朝向的阳台跑去,并且跳了下去。贺某某人当场被吓懵了,赶紧边往楼下跑去边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且贺某某赶到后一直抱着她掐她的人中,希望能够在救护车来之前保住她的生命体征。最后,抢救无效,被害人于当日死亡。没过几天,因被害人死亡地点没有任何监控设备记录事发的经过,玉环市公安局因贺某某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对其进行了刑拘。 4月14日,承办律师与玉环市公安局的经办民警进行了沟通,得知此案已经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便再次与接收案件的经办检察官接通了电话,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法理上,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 1、贺某某没有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的。然而本案贺某某根本就没有实际的接触到被害人,更不可能存在加害行为。 2、贺某某没有及时拉住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过失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想要跳楼自杀是贺某某能够预见的,但是是人就会有放松警惕的一刻,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一直拽着被害人不让其去轻生。而事实上,被害人是假意答应贺某某不去自杀,乘其不备转身就往阳台跑去并跳了下去。 3、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法定条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其中“不能预见的原因”,又是指行为人在自身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时,受主客观条件束缚,行为人根本也无法预见到相关损害结果。正如前面所述,贺某某既无过失又无故意,正是由于不能预见被害人会乘其不备转身跳楼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才导致了悲剧。被害人的不幸离去,令其父母悲痛欲绝,而善良纯洁并深爱着被害人的贺某某更加的悲痛欲绝。 二、就情理而言,贺某某应该被取保候审。 1、贺某某与被害人之前系恋爱关系,并且由于被害人家里人阻挠其二人在一起后仍共同孕育两个孩子,说明贺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非常深厚。被害人自杀是她情绪无法控制后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考虑到她自杀后会导致贺某某陷入此种险境。倘若被害人还活着,肯定不希望贺某某处于此种困境当中。 2、贺某某人与被害人有两个年幼的小孩,大的孩子五岁,小的孩子才两岁。目前两个孩子是由贺某某的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暂时抚养,而贺某某今年已经31岁了,可想而知其年迈的父母应该也没有多少劳动力,再加上此前被害人的父母也是由于嫌弃贺某某家境贫困给不起彩礼钱,肯定是给不了两个小孩生活所需及照顾。而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是两个小孩的母亲,无法再对其进行照顾,并且被害人的父母对两个小孩也不管不顾。恳请公诉机关能够考虑到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对贺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于4月19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玉环市公安局也在对贺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7月9日,玉环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贺某某重获“自由身”。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贺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立案侦查,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梳理出基本事实,发现案件存在的关键问题,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本案被认定为是一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意外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还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