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州杂多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尼格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3日,尼格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杂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人民法院审理囊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当子某、尼格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5月13日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尼格某某无罪。判决后原公诉机关囊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尼格某某的无罪判决生效。 2021年8月16日,尼格某某向杂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1年8月23日,杂多县人民检察院回复不支持尼格某某的赔偿请求,让尼格某某去囊谦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尼格某某在自己申请国家赔偿被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后,于2021年8月向杂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杂多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1+1”法律援助志愿行动律师孙国荣承办该案件。 孙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尼格某某会面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孙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并与尼格某某一起计算了获得赔偿的数额:一是尼格某某被错误羁押210天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75元一天计算,最终得89559.20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尼格某某有权利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要精神抚慰金。尼格某某也同意以上的赔偿请求。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杂多县检察院,迅速代书《国家赔偿申请书》交于赔偿义务机关。 为了证明自己的赔偿主张,孙律师提交了2组证据:1、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拘留决定书、杂多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囊谦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囊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杂多县检察院收到尼格某某国家赔偿申请书后,告知尼格某某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让其去审判机关囊谦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尼格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被赔偿义务机关驳回。 申请被驳回之后,孙律师迅速与受援人尼格某某进行沟通,对赔偿义务机关的驳回决定不服,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相关条款,由尼格某某向赔偿义务机关杂多县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复议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复议。复议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尼格某某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后十分重视,与孙律师对此案件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在复议机关了解案情后表示复议申请将会被受理,同时也会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受理此案。 关杂多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复议机关的通知后迅速立案,并对尼格某某下发了国家赔偿受理通知书,整个案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2021年10月28日,受援人尼格某某与孙律师参加了杂多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尼格某某国家赔偿听证会,同时参会人员有司法行政部门、县人大、公安局、法院等社会各界代表。听证会上,检方主持了本次会议,对案件事情经过、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以及做出赔偿的依据进行了听证。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的赔偿数额,检方认为过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根据其他省份以及本地的经济状况,决定给予尼格某某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尼格某某表示接受此数额,各方代表也觉得合理。最终,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会议结束。 2021年11月4日,杂多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1、因赔偿义务机关错误逮捕232天,赔偿申请人尼格某某86559.20元。2、赔偿支付尼格某某人民币3000元。受援人尼格某某获得了总计89559.20元的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在申请和确定赔偿责任单位过程较为曲折。援助律师在其中做了大量工作,认真履行了职责,受援人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最终获得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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