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公保某某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11月,公保某某陆续翻墙进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藏式小区5名居民家中,盗窃加某某、文某某、扎某某、措某某等家中存放的羊羔皮135张。之后,公保某某将盗窃所得的135张羊羔皮以1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并将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以上被盗的135张羊羔皮价值人民币3150元。另公保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共计达到9起,盗窃价值折合人民币22707.72元。公保某某于2021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天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5月31日向天峻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公保某某涉嫌盗窃提起公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公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1年6月24日天峻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公保某某没有自行聘请委托辩护人,天峻县人民法院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出庭通知书,2021年7月7日天峻县法援中心指派律师贾欣鑫(“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担任被告人公保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到法院查阅了被告人公保某某的全部卷宗,了解案情,制作了阅卷笔录。7月19日,贾律师前往天峻县看守所会见公保某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及事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并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家属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7月20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援助律师贾欣鑫在对案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公保某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盗窃认定的数额有异议。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从天峻县藏式小区5名居民家中盗窃羊羔皮共计135张,价值人民币3150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即被害人陈述中5名居民均不确定家中被盗羊羔皮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被盗羊羔皮的价值。且证人马某某的证人证言中称2020年5月至8月从被告人手中买了五六次羊羔皮,共计80张左右,也与起诉书中所说的135张羊羔皮不符。辩护人认为该项犯罪事实不能得到确认,建议从盗窃总价值中扣除,即盗窃价值为人民币22707.72-3150=19557.72元,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也应从9起降为4起。2.被告人公保某某有酌定的从轻情节,本案被告人母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3.被告人公保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被告人公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够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4.被告人公保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最后,天峻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于2021年9月3日判决被告人公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盗窃案,案情简单,均发生在被告人公保某某所住小区内,涉案金额也较小,但是发生多起,自案发后被告人公保某某一直如实坦白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在检察机关本案被告人公保某某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不大,法院部分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公保某某的量刑从一年半减为一年,维护了公保某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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