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国庆节前后,双方在温州洞头第一次见面后感觉良好,通过手机保持密切联系。但见面后不久,郑某就跟王某说其要到杭州打工。在郑某去杭州打工期间,两人每天通过手机保持联系,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长辈开始催促二人结婚,两人考虑到自己年纪也不小,双方感情也还算比较稳定,决定当年年底完婚。这时,郑某一方提出结婚必须按照习俗进行,向王某索要礼金98000及价值28800元金饰 。王某为了能顺利与郑某结婚,四处借钱以满足郑某及郑某家人提出的要求。2017年12月24日,应郑某的要求,双方举行了婚礼,此次婚礼又让王某花费了不少。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王某多次要求郑某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但郑某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王某与郑某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2018年2月20日,两人因口舌发生争吵,郑某就给其母亲打电话,郑某的母亲到洞头区立即把郑某接回娘家,从此就不再让郑某回来。这期间,王某多次到郑某的娘家要求郑某回家 ,均被郑某及郑某的家人撵出门。郑某及其家人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严重的物质损失及精神上的伤害,2018年7月3日,王某到温州市洞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女方郑某返还彩礼及相关损失。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王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因王某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且返还彩礼纠纷不属于援助事项,按规定不能给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未能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二)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郑某返还彩礼,但是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彩礼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而王某的诉求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