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0日中午,申请人王某某在非单位食堂用餐,就餐完毕起身后,被店家放置于过道上的盘子绊倒,导致受伤。王某某当场与店家发生了激烈争执,但并未立即报警,也没有做录音等证据保全工作。 2017年5月12日,王某某来到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医药费及相关补偿。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听取申请人讲述后,告知其由于没有证据材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建议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通过合法录音等方式寻求证据线索,也可以到街道司法所或者社区寻求调解,调解不成也可通过调解笔录帮助固定相关事实证据。如果要申请法律援助,还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且其本人在公司收入颇丰,不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仅有口头叙述,律师调查取证工作较难开展,诉讼存在较大风险,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出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初衷,为申请人指明了不同的解决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最有效途径。
【法律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审理或者处理;(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执行。而王某某在表述案情时自称在公司负责金融衍生产品销售,收入较丰,不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也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 二、《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本案中王某某未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也没有任何事项基本情况及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对王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