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林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称,其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某小区七楼的一套商品房,平时将该房出租获取收益。2018年2月,承租人向林某反映,受楼上业主装修影响,出租房内厨房顶部出现裂缝并漏水严重,直接引起墙皮发霉。林某便找楼上业主协商,希望能妥善处理房子漏水问题,但对方不予配合。之后,林某找到小区物业,物业方面多次联系林某楼上业主,对方均不愿协商解决。 2018年4月13日,林某来到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帮助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林某未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且根据林某提供的证据,他在平湖共有3套房产,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林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且林某仅在平湖就有3套房产,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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