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许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出生于2012年9月,现年7周岁,其父母许某男、许某女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许某随母亲许某女共同生活,许某6周岁前许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6周岁至18周岁教育费用由许某男承担,另每月支付生活费2500元,同时约定生活费支付方式为交到许某女手中或指定工商银行账号,许某就医费用凭医疗发票清单报销。但在办完离婚手续后,许某男并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需要不停催讨才会支付,截止2019年下半年,共欠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无奈之下,许某女于2019年9月2日到浙江省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许某追索抚养费纠纷,属于《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且属于《诸暨市法律援助办法》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情形,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9年9月 2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楼晓蕾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许某法定代理人许某女,确认相关案件事实。在离婚协议中对许某的抚养费是分年龄段来支付的,并且还将6周岁后的抚养费分为生活、教育、医疗3部分来计算,经核算截止2019年10月份,许某男应支付许某6周岁前的抚养费、6周岁-7周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286220元,已支付137802元,尚欠付抚养费等费用共计148418元。2019年9月5日,承办律师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向法院递交立案。 2019年10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许某男作为被告委托了律师出庭。在庭审过程中,许某女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提出申请主张,出示证据原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法院陈述了诉讼请求中6周岁前抚养费的计算时间、方式、数额及6周岁到7周岁的计算时间、方式、数额及该主张的法律依据。但是被告方在开庭时提供了一份清单及银行、微信转账记录明细,用以证明其在离婚后已陆续支付了161302元,与许某女陈述存在23500元的差额。在双方质证过程中,承办律师对被告方列出的有一笔没有银行明细的款项提出了质疑,指出被告支付明细中列出的部分款项不是抚养费而是偿还信用卡的费用及给受援人的节日礼物,应当在抚养费中给予扣除。庭审中,法庭组织调解,但双方对其中16500元的转账是否应该算抚养费存在异议,无法促成调解。承办律师指出,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需交付许某女手中或直接汇入指定工商银行账户,这16500元的汇款没有汇入指定账户而直接汇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是用于归还贷款,并不能算是抚养费。最终,法院认定该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已支付的抚养费中。 2019年10月28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某男需支付许某截止2019年11月29日的抚养费共计146198元,从2019年11月30日起每月支付许某抚养费25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 一审判决后,许某男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许某女继续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楼晓蕾律师办理此案。 二审的焦点在于16500元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代表许某女提供了中信银行还款计划明细,用于证明上述款项系中信银行的还款,信用卡还款共17笔,每笔1500元,其中11笔系许某男汇入,另6笔为许某女汇入。该笔银行贷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许某男承担,另外抚养费支付方式也有明确约定。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生活费需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工商银行账户,而非中信银行账户。期间许某男曾按约定将生活费5000元汇入工商银行账号,每月多汇1500元,许某男未给予合理说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一般是可以双方协商或者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法律规定按照月收入的20%到30%。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责任和义务,抚养费数额要保证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在生活中,如果父母离婚,有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子女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更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依据相当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律师亦是站在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出发点开展工作,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尽心、高效地工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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