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何某系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工种为枪钉工。2016年10月23日18时30分左右,何某在用人单位沙发车间加班时,不慎从货梯口二楼跌至一楼,导致腰椎、胸椎、鼻梁骨骨折、脑部出血,事发后送往医院就诊。2016年11月22日,何某经手术治疗后出院,住院共计30天。2017年1月3日,经浙江省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21日,何某住院进行二次手术,共住院6天。2018年1月31日,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2018年5月,何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于何某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数额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8月10日,何某向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裘迷、李家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与何某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详情。通过研究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劳动仲裁审理,本案主要难点为:一、证明何某实际工资数额;二、确定停工留薪期、护理期时长。对此,承办律师建议何某向银行调取账户流水用以证明工资数额,向何某的主治医生申请开具医嘱用以证明停工留薪期、护理期时长。 一、关于职工工资。本案中,何某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银行打卡支付的,因此调取何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即可证明何某工资。若企业未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则可以通过工资条、劳动合同、工作量记录表、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若上述证据均难以收集,则可以参照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何某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4721元,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应当扣除相应的加班工资。对此,承办律师提出根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的立法目的来看,若员工未发生工伤事故,其理应获得与往常一致的工资福利待遇,而其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企业应当保证其在无劳动能力期间仍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上述福利待遇中自然包含了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削减和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另用人单位主张何某工资包含加班工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庭认可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工资为4721元。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期时长。本案中,承办律师考虑何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生的医嘱,确定了何某停工留薪期及护理期时长。但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异议,且双方意见存在较大差距。承办律师为解决争议,建议仲裁庭参照人身损害三期鉴定相关规范,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类似,停工留薪期与误工期在法律概念上相似,因此参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对何某进行误工期、护理期鉴定得出的结论,对于确定何某停工留薪期及护理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018年8月28日,承办律师代理何某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8年10月16日9时,本案第一次仲裁开庭,由于本案双方对于何某停工留薪期及护理期时长存在较大差距,承办律师向仲裁庭申请对于停工留薪期及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无法对停工留薪期及护理期进行鉴定,承办律师建议仲裁庭向司法鉴定所申请参照人身损害侵权相关鉴定标准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9日,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误工期为240天、护理期为90日。仲裁庭采纳了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认定何某停工留薪期240天,护理期90天。 2019年3月6日,本案第二次仲裁开庭。2019年3月21日,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何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0850.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类法律援助案件,工伤认定及工伤鉴定均已完成,主要争议焦点为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这类案件中,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因素主要有工伤等级、职工工资、停工留薪期及护理期时长。本案中,工伤等级为捌级,已经确定且何某无异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主要工作就是确定职工工资及停工留薪期、护理期时长,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议采取参照相类似规定确定,取得采纳和支持,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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