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人身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4日10时40分,陈某在县幼儿园依次排队就餐时,不慎坐在高达100度的开水桶里被烫伤,幼儿园老师发现后立即将陈某送往文成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急诊医生查看后因烫伤程度重、范围广,只将创口敞开,建议送往上级医院治疗。当日13时30分许,陈某被送往市级医院,因大面积烫伤、渗液致使存在生命危险,医生建议即刻入院治疗。 2015年1月4日至2月5日,陈某住院32天出院后,陈某又多次前往省、市级医院门诊治疗。由于烫伤面积过大,诊疗后均未见好转,故陈某多次前往上海、北京等地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前,陈某仍存在瘢痕挛缩,尚需后续治疗,其遗留疤痕处疼痛且极痒,需要专人护理及安抚。 陈某家人因多年诊疗已花光家中全部积蓄,后续瘢痕修复尚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陈某属于离异家庭,幼小跟随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年事已高,父亲靠打点临工维持生计。陈某父亲多次和幼儿园方协调均未果后,来到浙江省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认为该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为陈某开辟了“绿色通道”,指派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朱小宝办理该案。 承办人收到案件指派后,及时联系陈某父亲,一边耐心安抚陈某家人,一边仔细了解具体案情等。承办人根据陈某家人描述,认真分析案请,制作诉讼方案,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幼儿园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20余万元,并向文成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陈某因烫伤后造成的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 2019年6月25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019年7月16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陈某因2015年1月4日热开水烫伤(前后躯干、臀部、会阴部、双下肢),腰背部、腿部烫伤后瘢痕,瘢痕挛缩,其损伤及遗留瘢痕面积未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评定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120日;陈某年龄较小,随着年龄增长可能需进行多次瘢痕松解手术,鉴于各大医院治疗方案、用药等不同,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其后续治疗费用很难具体评估,建议按实际合理发生为准。 2019年8月21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园方对事件发生经过无异议,园方已经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认为学校已经为幼儿参保团体意外险,具体赔偿项目应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律援助承办人朱小宝认为园方为在校幼儿办理的意外保险系基于保险公司和园方的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关系不应对抗第三人,即本案的原告;园方作为侵权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作为幼儿园,自其接受原告到幼儿园生活、学习时起,即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受到的伤害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另本案被告幼儿园在举证期限内未证明其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也不能说明原告的受伤原因,故应就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原告后期发生的治疗费用根据鉴定结果,朱小宝主张按实际合理发生为准,不在本案中处理。 通过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据理力争,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自其接受原告到幼儿园生活、学习时起,即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故对该案当庭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7000元;后续瘢痕修复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民事伤害赔偿纠纷。校园人身损害的发生,给学生、家长身心健康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学校的学生监护和教育管理敲响了警钟。正确处理因校园人身损害问题引发的纠纷,对保障学生人生安全和教育事业全面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幼儿园未尽到对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致使受援人被严重烫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虽然为幼儿参保了团体意外险,但幼儿园应该在向受援人赔偿后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判决幼儿园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伤害的事故。这类伤害事故具有特定性:特定的损害对象——学生,特定的损害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特定的损害时间——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校园伤害事故赔偿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区分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作出不同规定。 二、重在预防、妥善处理。校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如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门卫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在涉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上加强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实践中,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建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完善学生安全事故防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为畅通的筹资渠道,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可以较为便捷、快速地筹措资金赔偿损失,对事故做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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