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绰号“阿进”,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人,初中文化。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0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因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通知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指派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楼庆芳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援助材料后,立即与该案的承办法官联系,并查阅了案件材料。 起诉书指控:2014年以来,中国台湾籍人“阿杰”等人为首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以台湾籍人许某雄等人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设立的诈骗窝点为据点,多次组织中国大陆籍、台湾籍人员在窝点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大量骗取中国大陆被害人的钱财。其中一线话务员冒充客服等身份,引导被害人向其转接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民警,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实施诈骗;三线话务员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增加被害人的可信度,同样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以实施诈骗。 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18日,王某到马来西亚谢某设立的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事一线话务员。期间,被告人王某参与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诈骗金额为3845467元。 2019年8月20日,法律援助律师会见了王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王某承认除了领取过7000元工资和预支2000元生活费之外没有个人诈骗所得,对于犯罪集团诈骗所得具体金额不清楚,但是对起诉书上载明的犯罪集团诈骗金额没有异议。承办律师认为,如果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金额五十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很有可能根据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楼庆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在以往供述以及庭审过程来看,都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5条、6条规定,被告人王某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团伙中的角色是冒充电信局的一线话务员,他的上面还有二线、三线冒充公检法的话务人员。显然扮演高端角色的二、三线话务员,对被害人的影响更大,诈骗成功率要更高。而被告人王某作为一线话务员只是参与诈骗的试探和引导活动,参与程度低,而且并没有主动拨打诈骗电话,是在电脑手操作下、电话响起来之后才接听电话开始实施诈骗,因此,被告人王某他在这个团伙中的地位应该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王某在诈骗过程中只是领到了7000元工资和2000元生活费,并没有其他个人获利,其去马来西亚也是被骗去的,因护照被扣,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他人员诈骗所得的384万余元,并非是其直接参与的。四、被告人王某虽然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但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更没有刑事犯罪。五、虽然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二)项关于“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被告人王某在诈骗期间并没有诈骗成功的,不应按384万元计算诈骗所得。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东阳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最终以轻于公诉人建议的的量刑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专业功底。援助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王某,查阅案卷,知悉被告人王某个人没有诈骗所得,如果以起诉上载明的犯罪集团诈骗金额300多万来计算诈骗金额,被告人王某很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与他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是不相符的。最终,法院根据庭审调查结果,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刑罚,法律援助律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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