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某甲和申某乙系亲兄弟。2020年7月13日19时许,在浙江省金华市苏孟乡溪口下村孙某乙家门口,申某甲和申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申某甲用拳打了申某乙身体一下,申某乙摔倒在地,后申某甲用脚踢了被害人腹部一脚,导致脾脏破裂,后经手术切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乙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7月13日,申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0年9月23日,申某甲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一部刑诉(2020)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通知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申某某提供辩护。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郭跃琴律师,为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判阶段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首先至法院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之后前往看守所就相关案情会见申某某。 经过上述工作后,承办律师认为申某甲有判缓刑的机会,主要理由:1. 从卷宗材料及申某甲笔录可以看出:被害人系申某甲亲哥哥,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双方因琐事处理不当引发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申某甲虽然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的,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是因为被告人没想到被害人会受这么重的伤。纠纷发生后双方还去当地派出所交待事情经过,说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表现形式。3.本案被告人家属有赔偿意愿,本案事发后,被告人家属就支付给被害人两万元的医药费,并积极与被害人一家商量赔偿事宜。如果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给被告人从轻处罚。 因此,承办律师就赔偿事宜多次联系申某甲的儿子,并与被害人的代理人沟通赔偿数额。就赔偿问题承办律师三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两家都在同个村,本着以后还要往来的。开庭前若没有化解矛盾,以后双方的矛盾不仅没有化解的可能,还会加深,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经过不懈努力,2021年1月16日,申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申某甲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被害人也第一时间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申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申某甲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本案承办律师就案件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申某甲与被害人申某乙系亲兄弟,两者纠纷处理不当引发本案,被告人动手过程中未使用器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身体不好,糖尿病很严重,需要长期打胰岛素治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把握该案属于亲属邻里纠纷、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宽处理的特点,积极工作,促成被害人与受援人和解,为受援人最终获得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