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春节,沈某认识了张女,两人互加微信好友。2018年4月,张女突然联系沈某,让其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小叶子”(实为毒品),告知可赚取差价。沈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同意了张女的要求。2018年4月22日,汪男通过微信联系沈某需购买“小叶子”。沈某与汪男约定好“小叶子”价格及送货地点后,再联系张女,由张女安排“跑腿”业务,将重约1.2克的2根“小叶子”送至汪男处。沈某收取汪男毒品交易款850元,支付给张女450元,自己获利400元。 2018年12月5日晚,沈某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因沈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律师,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向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要求为沈某指派律师。同日,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列担任被告人沈某的辩护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该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便第一时间到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会见了沈某。第一次会见,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就向沈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会见沈某时,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本案的案情,了解到沈某是受人蛊惑参与贩卖毒品,但仅交易一次,且数量较小;另外,承办律师还发现沈某身体有问题,急需检查治疗。同时,又考虑到离过年已不到一星期,对于未成年人,承办律师在感情上也希望其能与家人一起过年。在询问沈某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承办律师向办案部门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2019年2月2日,经办案部门批准,沈某被取保候审。终于,沈某在除夕与家人相聚,吃上了团圆的年夜饭。 2019年9月10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移送该案审查起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审查起诉阶段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指派给同一律师马列继续担任沈某的辩护律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查阅案卷后发现,沈某的供述与指控的事实基本相符。2019年10月15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沈某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并告知认罪认罚的后果。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沈某监护人在场前提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 在取保候审期间,沈某查出患有肾病综合征,已三次住院,并经过两次手术治疗。沈某父亲为此也花光了家庭全部积蓄,还负债累累。同时,了解到沈某为单亲家庭,自小由父亲抚养。承办律师得知相关情况后,依法调取了住院病案、手术记录等相关病历资料。后承办律师专门到沈某住所的村委会做进一步了解,村委会称沈某一贯遵纪守法,常参加公益活动,表现良好;又向沈某邻居了解情况,称沈某为人热心,爱助人为乐。 2019年11月5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结合案情与实际情况,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沈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归案后,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经走访,沈某罪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四)沈某患有肾病综合征,情况严重,医院曾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虽病情已控制,但鉴于其身体状况,仍然不适宜羁押。(五)沈某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毒品数量1.2克,交易一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3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重新作出量刑建议,在沈某监护人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场的前提下,再次签署内容为不予起诉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1月15日,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自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本着以教育、感化为主的宗旨,多次回访沈某。在回访中,沈某称:“经过这件事情以后,再也不轻易相信‘网友’。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了人生中的第一口,在进行尿检后才知道那是毒品。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如今,沈某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图文店,用自己对电脑的兴趣和特长,做广告牌、名片制作等。他说:“现在虽然辛苦,但赚的钱踏实,晚上能睡得着觉。”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深知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健全,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阶段,与成年人相比复归社会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承办该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与家里人一起度过春节。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继续跟进本案,在第一次参加认罪认罚工作后,又做了大量取证工作,从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初犯偶犯、一贯的表现及目前身体状况出发,向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具结第二次认罪认罚,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沈某的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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