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欧某某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6日,欧某某在劳务市场被王某雇佣到位于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某镇粮食中心市场的某快递点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18年4月19日上午,欧某某在卸货时被铁棒砸中左足,导致左足受伤。2018年9月12日,欧某某到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但无法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批准了欧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卓小燕代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受理此案后,立即调查取证,了解到该地址上经营的企业名称为浙江某快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但向龙湾社保局查询没有关于王某的有关社会保险记录,也不在浙江某快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员工名单中。2018年9月21日,承办人向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浙江某快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开庭前欧某某补充提交了一份与杨某管理人的录音资料。2018年12月25日,鉴于被申请人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书。 欧某某不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规定再次批准,并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卓小燕继续代理此案。承办人重新整理证据材料,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并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经过庭审,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交了外包协议及欧某某签名的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出勤记录表,证明用工主体为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是,承办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2019年4月1日第二次开庭时,第三人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出庭应诉。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在温州,不属于龙湾区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故承办人只能撤诉、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浙江某快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申请人,要求予以仲裁确认。于是,欧某某第三次提起了法律援助申请,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给予其法律援助。 2019年4月29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前,在仲裁员及法律援助承办人的调解下,杭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确认与欧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对欧某某因工受伤作经济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了第一期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为常见的确认劳动关系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具有举证责任的劳动者在用工时未注意保护自身利益,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保存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导致了维权困难。法律援助承办人在案件办理遇到瓶颈时,努力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抱着对受援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克服各种困难,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最终通过多次的仲裁与诉讼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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