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0日早上,周某某、吴某某二人乘坐徐某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往全旺方向行驶。7时28分,当车辆行驶至衢江区某镇某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徐某某及乘客周某某、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吴某某无事故责任。周某某因该起事故共花去医疗费82241.86元。2019年1月11日,周某某之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周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9年1月24日向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吴志恩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接待了周某某,详细了解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周某某的治疗情况,认真查阅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承办人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周某某造成了十级伤残的人身伤害,周某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2241.86元,而且周某某是农业户口,如果简单地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以农村居民为赔偿标准,那么,周某某所获得的赔偿款将无法弥补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20多万元。为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周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人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就是赔偿计算的标准。根据受援人周某某在大洲镇政府所在地建造房屋及居住和受伤前在企业上班的事实,承办人认为本案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作为周某某的赔偿标准。为此,承办人搜集周某某在企业上班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缴费明细及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居住地在城镇等相关证据,并向衢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同时为周某某申请了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2019年3月14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计算标准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2019年5月20日, 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人向法庭出示了原告周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直接损失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周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重要证据。根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中法(2014)85号】文件中关于城镇居民标准适用的规定,承办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周某某在大洲镇所在地建造房屋且居住在城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周某某没有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无农业收入,主要收入是靠企业上班工资收入所得。(3)周某某生存环境和生活中各种消费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完全一样。承办人通过充分的准备和有力的证据,阐述了周某某应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衢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最终,受援人周某某获得了223006.86元的赔偿,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多56544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损失较为典型的案例。本案起诉时,2019年新的赔偿标准尚未开始执行,但法律援助承办人已按2019年新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为受援人计算赔偿金额。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承办人准确理解立法精神,敢于大胆尝试,围绕自己的代理观点,为受援人寻找突破口、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代理观点,用法学理论和从生产、生活及造成损害的实际为证据说理,争取法官对自己观点的支持,认定本案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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