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妇远程签订拆迁协议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吴某来到本处称,她单位已与被征收人陈某夫妇的就被征收房屋补偿方案达成一致,但因陈某夫妇身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不能及时回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所以希望公证处对远程签订拆迁协议过程进行公证。 如何进行公证、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公证成为公证员要考虑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本处决定为其远程视频签约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签约现场邀请了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毛某、吴某、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褚某、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及相关媒体记者参加,整个过程由我处邀请的摄像人员进行摄像。签约现场由毛某主持,首先由毛某利用微信与陈某进行微信视频通话,并介绍本次签约现场情况;然后由陈某的父亲和褚某对视频另一方陈某夫妇身份进行确认,接着由褚某介绍本次签约的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并通过视频通话向陈某夫妇确认是否同意协议内容;再接着陈某夫妇在视频面前在事先收到的拆迁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最后陈某夫妇将已签好的拆迁合同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回给毛某。 公证员对整个签约过程进行了保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丽莲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丽水市某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丽水市XX街XX号(正达阳光城X号,X幢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男,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某县松源镇濛洲路X号。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丽水市某区高岭弄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来我处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陈某、林某夫妇就坐落于丽阳街**号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案已达成一致,但陈某和林某夫妇现在西班牙巴塞罗导致双方无法当面签订《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拟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实现拆迁协议的签订,并向我处申请对签约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马某于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出席了在本处会议室举行的由申请人组织的签约仪式现场,签约仪式由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第十组组长毛某主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中信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褚某和自称为陈某父亲的陈某某一同出席签约现场,签约仪式由本处邀请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摄影工作室张某进行全程摄像,过程如下: 17时00分,公证员对毛某、褚某和陈某某三个人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毛某通过手机扫描本处计算机上微信登录二维码登录他本人的微信(用户名为***)。 17时10分,毛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微信昵称为***的好友发起视频通话,接通后,对方自称陈某和林某夫妇。中信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褚某和陈某某对视频通话另一方的陈某和林某夫妇的身份进行了确认。 17时13分,毛某介绍本次签约现场情况和涉及陈某夫妇房屋区域拆迁相关背景。 17时18分,褚某介绍了本次所签约的协议编号为201720-XXX-1的《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所涉及房屋的信息和拆迁补偿方案等主要内容,告知签订协议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17时25分,陈某和林某确认褚某介绍的协议主要内容与事先已收到的协议编号为201720-XXX-1的《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上内容一致,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并在视频通话的镜头前在上述拆迁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17时30分,陈某夫妇将已签字按手印的拆迁协议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回给毛某。毛某将图片下载并当场打印。 17时35分,签约仪式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系签约现场毛某从陈某微信发回的图片下载打印所得,与现场情况相符;另附摄像光盘系摄像人员张某现场拍摄后刻录至光盘所得,与现场拍摄情况相符;上述摄像所得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其中光盘留一份由本处存档,其它光盘经密封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保管。 附件:图片6张,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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