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用于参加投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电气有限公司拟参加国网某省电力公司2018年物资类第X批招标的投标,根据招标公告的规定,投标人须取得第三方公证机构出具的近三年以内的供货业绩或型式试验报告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公证证明(出具时间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若投标人未提供有效公证证明,招标人将视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不全,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公证需要证明合同业绩中各合同的全部签署主体(单位)(甲乙双方)均予以认可。某电气有限公司为此向我处咨询,申请办理相关公证。 接待公证员仔细研读了招标公告,询问了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业绩情况,在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后,与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起研究公证方案,最后确定办理该公司今年与某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并已履行,且内容符合招标公告中关于业绩要求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公证。随后,合同的需方某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到场办理公证申请手续。承办公证员审查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合同的内容以及与合同价款相对应的票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两家公司的基本信息。 在当事人刚来公证处咨询时,有公证人员认为办理合同的复印件及原件相符公证即可,但这样的公证书显然达不到“公证所证明的合同业绩中各合同的全部签署主体(单位)(甲乙双方)均予以认可”的要求,如公证书出具后达不到当事人的目的,投标被否决,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办公证员以确保当事人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认真负责地按合同公证的要求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某电气有限公司拿到公证书后顺利参加了投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江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供方: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XX市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33XX。 委托代理人:B,女,公民身份号码:35XX。 需方: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衢州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C,男,公民身份号码:33XX。 委托代理人:D,男,公民身份号码:33XX。 公证事项:《工业品买卖合同》 供方的委托代理人B、需方的委托代理人D于二○一八年X月XX日向本处称: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电力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现因投标需要,双方的委托代理人持有关证明材料来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电力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X月X日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均予以认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与需方某电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于二○一八年X月X日在浙江省XX市XX大楼签订了前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书上某电气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鉴及B的签名、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鉴及法定代表人C的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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