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保全微信电子数据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吕先生向钱先生借款5万元,并向钱先生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之后,吕先生以借条上借款人姓名中的“坚”字与吕先生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上姓名“健”字不同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来,钱先生发现吕先生注册的微信中多次出现吕先生使用借条上的姓名,并且附有吕先生的肖像。为诉讼索债提交证据,钱先生向金华市公信公证处申请了保全微信电子数据证据公证。 公证处对钱先生使用的手机型号、手机号码、手机版本、手机网络、微信版本、微信的帐号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全,重点对吕先生注册的微信的详细资料和个人相册进行保全。最后,公证处为钱先生出具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钱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可了这份电子数据证据,最终判决原告钱先生胜诉,被告吕先生归还了5万元借款。钱先生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字第XX号 申请人: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钱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微信电子数据证据公证。 根据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XX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冯某某和工作人员A办理该公证。冯某某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XXXX年XX月XX日,在我处的公证员室,申请人所持一部型号XX的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下称“手机”),申请人组装该手机完毕后开机,该手机屏幕显示的时间为:“XX:XX XX月XX日”,使用该手机拨打我处的固定电话“XXXX”,我处固定电话来电显示的号码为“XXXXX”。申请人提供了“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XXXX单据”用以证明该手机号码由其使用。在公证员冯某某以及工作人员A的监督下,申请人操作该部手机查阅XX内容。整个操作过程由公证员冯某某使用我处XX设备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申请人操作手机的过程如下: 一、查看手机版本为:XX。启用XX网络。 二、打开XX软件(手机微信),使用XX方式登录,查看软件版本XX、查看帐号信息XX和个人信息XX等。 三、查看通讯录确认与对方吕某的关系,查看对方的详细资料、个人相册或聊天记录和群聊记录等。 四、公证员冯某某现场拍照XX张,操作结束。 兹证明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在公证员冯某某和工作人员A的监督下完成,情况真实。前面所得照片显示的内容与申请人所持手机上显示的内容一致。 附申请人操作手机全程摄像的刻录光盘XX张,录像文件由本处保存。另附前面所得照片的冲洗件或者打印件XX张,照片文件也由本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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