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刘某与韩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韩某属华宁县某社区某小组村民,两户烟地相连。多年前村小组为开展农业综合业务,由村里集体组织收拢农户的承包地进行出租,租金收益归农户所有,十年租期满后,承包地使用权归还农户,因承包地被规划为烟区工程项目用地,刘某、韩某在规划烟区内栽种烤烟。但由于承包地整体出租后,外地农商改变过了承包地的原状,平整了刘某与韩某两户土地的四至界线并建盖大棚,导致两户就相连地界的面积发生了争议,在村小组领导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村小组向华宁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深入了解,开展调解工作。经调查了解,刘某在播种时发现自己家的土地面积不足,经过现场观测后,怀疑自己家的土地可能是被邻居韩某占用了,因此找到韩某,要求其退回多占的土地,但韩某拒不承认,村小组领导多次与韩某协调,但韩某态度坚决,且声称要拔掉刘某烟地上的烟苗。刘某与韩某就烟地面积分配问题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引发纠纷。在了解了初步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组和村小组领导组织刘某和韩某到达烟地,现场对刘某和韩某两家土地面积进行实地丈量,由刘某和韩某亲自拿尺丈量,并且当场确认丈量土地面积的实际结果。丈量完毕后,某村小组领导按照土地承包地籍图对双方土地面积进行再次核实,证实韩某的确占用了刘某土地。调解员首先与韩某进行协商,要求其将多占的土地归还刘某,韩某言辞激烈,坚决不归还土地,刘某也情绪逐渐激动,两人争吵不休,各不相让。为了缓解紧张局面,调解员当即安抚刘某不要着急,然后对韩某单独做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调解员向双方讲明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一是调解处理,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就此化解;二是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争议地权属进行确认,但耗时较长。调解员从尽量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照方便生产生活和有利于双方团结的原则,提出调解建议方案: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地籍图,将双方争议的直线地界改为斜线,重新划分地界并由刘某挖沟用空心砖划分地界。随后调解员就划界问题给双方作了详细解释,希望双方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和解释后,均表示愿意按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方案调解处理,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调解员现场划界,但双方未申请司法确认。 签订协议书3日后,刘某再次到调委会反映,刘某家按照调解结果在斜线划分的地界补栽上了57棵烟苗,当日就被韩某全部拔掉,且韩某推倒了地界的空心砖。调委会考虑到烟叶已经快要到中耕管理期,纠纷又出现激化,形势不容乐观,随即联系了某村小组干部,启动镇、村、组三级联调机制,在调委会的组织下,由某村街道片区领导和综合执法队联合进行第二次调处。 调解组召集了刘某和韩某到烟地现场,调解员本着“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的原则与双方进行协商,争取解决两家土地权属争议,同时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调解员告知韩某,他拨除刘某烟苗、毁坏隔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刘某的权益。随后调解员单独对韩某进行劝说,希望韩某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两家纠纷,这样也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最后,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韩某认识到自己已经侵占了刘某家的土地,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属于侵权行为,表示愿意按照调解组提供的方案返还刘某土地,栽回刘某土地上的57株烟苗并将地界上的空心砖恢复原状。经过调解员深入耐心细致地沟通教育,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有效防止了邻里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和韩某双方在场,调解组将已经丈量完毕的土地界限再次确定并划定双方地界。在综合执法队员现场监督下,双方按照划分斜线地界挖沟填砖,不得越界。调解员制作了现场示意图作为档案资料装进本案调解卷宗,今后双方不得再因为界址不清产生新的矛盾。

【案例点评】

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讼程序,是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从本案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不高,履行力较低,存在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所以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林土地纠纷在山区农村属多发易发纠纷。本案的成功调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员在调解时,公平公正,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让当事人信服;二是调解员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情理法相结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三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当即在相关部门的配合监督下明确界址,并现场制作界标,让双方当事人真正定纷止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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