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杭州部队某现役空军军人的父亲,家庭困难,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16年2月,王某某应聘到浙江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炉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保底工资4500元,产量工资另计,月均工资5500左右。2017年10月9日13时左右,在点燃保温炉过程中,王某某被炉内意外喷出的高温气体烧伤全身多处,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33天,花去治疗费用69958.69元。公司结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2018年7月3日,王某某的妻子找到浙江省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启军人军属“绿色通道”,针对申请人暂未提供收入情况证明的情况,法律援助中心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先受理后补办手续,当天指派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超英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受援人因烧伤未愈还在家中卧床休养,便前往受援人家里了解情况。 通过与受援人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用工单位未在受援人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建议受援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避免耽误甚至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受援人对此建议予以采纳,承办律师立即开始准备工伤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收集保存证据材料,于2018年7月4日向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8月20日,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受援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26日,经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受援人所受工伤为伤残八级。 承办律师王超英随即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再次整理,查阅具体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提出了案件办理的两个方案:一是为尽快得到赔偿,积极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通过调解来获得赔偿;二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谈判过程中,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赔偿。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王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5月9日,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江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7973元。 2019年6月25日,江山市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受援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受援人发生工伤后应由被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申请人的日常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被申请人未曾发放工资支付凭证给受援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出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工资单的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工资单,则应以申请人自述的月平均工资5500元来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江山市仲裁委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认可了承办律师核算的受援人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金额。 2019年7月15日,江山市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58049.66元。用工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受援人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但用工单位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紧张等理由推诿拖延,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履行生效裁决。2019年8月9日上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协助下,受援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用工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在执行被告财产的时候优先支付受援人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对援助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军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受援人家庭困苦,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即借债治伤,最后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援人妻子的法律援助申请,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启军人军属“绿色通道”,以“容缺受理”的方式进行快速受理。本案办理过程中,各项程序较多,时间跨度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工伤认定、工资凭证出具、财产保全申请三个关键节点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从而为受援人赢得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