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日,柯某某受雇于浙江省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任木工,工资按件计算。2020年9月4日下午1时30分许,柯某某在公司车间操作起头机时,木头弹起刚好打到左手中指致柯某某受伤。事发后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将柯某某送到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住院治疗。柯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伸肌腱止点断裂。 2020年9月23日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1月10日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人社工认字【2020】11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柯某某左中指伸肌腱止点断裂属因工负伤。2021年3月柯某某向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1年3月29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21年5月8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浙劳鉴结字【2021】596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十级。 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为柯某某支付医疗费后,拒绝继续为柯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柯某某出院后找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解决,该公司拒绝赔偿柯某某其他相关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柯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6月22日仲裁立案,但是柯某某本人并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无力聘请代理人。2021年6月29日,柯某某向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审查同意为其劳动仲裁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援助人员)陈天天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柯某某的陈述并了解情况,发现柯某某入职后,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为柯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该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确定当事人平均月工资证据;二是工伤赔偿等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柯某某因按件计酬,需要完成一套家具计算一套工资,因每月完成的家具数量和品种均不一致,不同的家具完成计算的工资也不一样,故无法明确固定每月的工资,且手中没有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证明本人已完成家具数量及金额的证据。 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法律援助人员先找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协商调解。2021年7月1日法律援助工作者经过和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沟通后,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21年7月8日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法律援助人员在对柯某某进行了详细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提出了合情合理的索赔金额。最后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浙东阳劳人仲案[2021]317号仲裁调解书,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柯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等费用合计55000元。东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支付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等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本案受援人在证据上处于被动,因此争取调解结案对受援人比较有利。通过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工作,双方协商一致,且仲裁调解书已经履行到位,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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