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4日,黄某某和包某某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要求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并向公证处提供了双方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淘宝网店铺信息证明。 公证处工作人员通过与黄某某、包某某分别单独问询,充分全面了解情况,获知黄某某和包某某于2003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黄某某申请在淘宝上开店,由于黄某某当时没有支付宝账号,就以妻子包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申请开店,由此店铺认证人信息一直登记为包某某。店铺申请成功后,黄某某独自用心经营上述淘宝店铺。2018年6月1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仅就孩子的抚养权、实体财产债务等问题作了约定,唯独没有对经营日趋扩大的淘宝店铺归属问题进行约定。黄某某称:当时为了配合网络店铺认证人信息为包某某的事实,店铺工商信息登记的也是包某某,现双方已经离婚,上述店铺仍由他经营,并且经营规模日趋扩大,该店铺经营利润已经成了他的唯一生活来源,因此担心店铺认证人信息仍为包某某会对店铺的经营造成影响,故要求淘宝网对上述店铺认证人信息进行变更。但由于淘宝网上的申请都处于非真人接触的网络虚拟状态,淘宝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遂要求当事人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黄某某和包某某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电话回访获知,黄某某根据淘宝网的要求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书上传至网上,现店铺认证人信息已顺利地变更为黄某某。 公证工作一直在预防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创造最佳营商环境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新领域的公证需求也随之增多。公证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新事物,发展新思维,以应对新情况,以期公证一如既往地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助力社会经济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台正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台州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台州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离婚补充协议 经查,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补充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黄某某和包某某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补充协议书》上黄某某和包某某的签名、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