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徐某商标权继承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的继承人于二〇一九年九月的一天来到我处要求办理徐某的遗产继承公证。因徐某注册的商标即将到期需要办理续展手续,徐某已于二〇一一年死亡,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后由新的商标权人申请续展。通过提供的材料了解,该商标是徐某于1989年注册,中间已获得两次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11月9日。 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既可原始取得,也可继受取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徐某的配偶杨某享有徐某通过该商标权取得的收益,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是徐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商标可通过继承取得,按继承办理即可。通过对徐某妻子杨某的询问,该商标注册后一直用于徐某和其子女经营生产的商品,现主要是儿子徐一和徐二在从事经营生产活动,杨某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该商标的继承权,也不主张对商标的财产权益。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无遗嘱,我处在徐某的其余五个继承人在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并核实其他相关情况后,为徐一、徐二出具了上述商标权的继承公证书。 现继承人已将公证书提交商标局办理商标的移转和续展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台东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徐一,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徐二,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 被继承人:徐某,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徐一、徐二因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九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继承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于二○一一年XX月XX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死亡。 二、继承人徐一、徐二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为: 徐某名下的注册号为第5XXXX7号“XX”图形的商标权。 三、被继承人徐某的配偶是杨某;徐祥富的子女共六人,分别是儿子徐一、徐二,女儿徐三、徐四、徐五、徐六;徐某的父亲是徐父、母亲是徐母。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杨某、徐三、徐四、徐五、徐六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杨某、徐三、徐四、徐五、徐六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 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徐某的上述遗产由徐一、徐二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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